医疗卫生行业,因其关系着人的生命安危,所以一直以来,都容不得有投机取巧、违法乱纪的事情发生。市场监管,对于遏制不良风气,无疑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然而,在加大力度,从严处理相关违法案件的同时,近些年来,国家也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放管服”改革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已经成为一项明确的法律规范。越多越多的地区出台医疗领域初次轻微不予处罚目录,且范围还在不断扩宽。
PART01
一省发文:
这8项医疗违法情形不予处罚
11月13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的通知。本《清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清单》规定了3类专业8项违法情形的处理办法,包括职业病防治、医疗废物管理、医疗机构护士培训情形。
涉及职业病防治的6项违法情形
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涉及医疗废物管理的违法情形
包括使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损坏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
涉及医疗机构护士培训的违法情形
指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市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不予行政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包括初次被发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给予行政处罚,但要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加强指导,开展“回头看”,督促其整改。
PART02
多地“开绿灯”!
一批医疗违规行为“不予处罚”!
其实医疗卫生处罚中,一直有着“轻微不罚、首次不罚、无措不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就曾明确,以下3大类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国家也曾多次公布免罚标准与清单,除了2022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深化“放管服”外,2021年6月25日,国家医保局印发的《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就提到过7种不予处罚的情况与多项减轻处罚的医保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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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到了地方上,这些“不予处罚”的内容则更加丰富具体。
浙江省
9月18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其实,早在2020年浙江就提出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通过清单的方式,明确了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具体事项、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
此次《意见》在前一版基础上,不仅扩展事项范围,还提出市县两级可在前述“不罚清单”基础上,合法合理补充本辖区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36项12大类,这些细节不容忽视
本次在已发布事项情形总计36项,事项共分12类,涉及医疗废物管理、延续注册、职业卫生管理等。
究竟哪些属于轻微不违法行为?哪些情况会面临罚款?以下18点要重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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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执法部门制定的以上关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解读,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在看似冰冷严肃的法律法规面前,虽然其也有人性化的一面。
湖北省
7月4日,湖北省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不予行政处罚”的18项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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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1月9日,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通知所附清单共涉及5大事项,包含护士行政处罚事项1项、医疗废物行政处罚事项2项、公共场所行政处罚事项1项、职业健康行政处罚事项1项。
以下是上海市“不予行政处罚”的5项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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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2022年6月,黑龙江省卫健委发布《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其中清单罗列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152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239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10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项。
并且,清单中的项目并不限制于首次违规,对于第2次、3次等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会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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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罚清单”的实施,既可以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提供保障,也能体现当地行政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当然,免罚不是免责,处罚可免,教育难逃。即便当事人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但行政机关依旧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不过,“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门槛并不高,大多不予处罚的都是没有造成严重危害行为的“不慎违法”,一旦造成恶劣影响,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还是在所难免。
无论如何,守法经营才是医疗机构永续发展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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