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对一家村卫生室开展依法执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药柜中存放有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等抗菌药物,有为患者使用这些抗菌药物进行静脉输注的多张处方,但该卫生室不能提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其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的相关资料。
卫生监督员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询问卫生室工作人员等,最终查明该卫生室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其做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 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卫监提醒:
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是通过静脉滴注的方式将抗菌药物注射液输入人体体内的一种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健康安全风险,因此对医务人员的技术要求较高,同时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的医疗机构还应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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