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出台

2023/10/16 10:43:13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近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海南省村卫生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打造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村卫生室人员队伍,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该《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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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乡村医生学历提升计划



该《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辖区内的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办法》明确,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的执业监管、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统筹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改善村卫生室人员执业环境。


其中,实施乡村医生学历提升计划,每年选派一批中专学历的乡村医生到海南医学院或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参加高等学历继续医学教育,提升村卫生室人员学历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对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继续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生应当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经市、县(区)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按规定范围至少开展4类6项以上中医适宜技术服务。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村卫生室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合格医生(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下同)。每个村卫生室应当至少配备1名合格医生。


对在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支持退休医师、候鸟人才

到村卫生室多点执业



办法》指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注册。乡村医生在其注册的乡镇卫生院下设的村卫生室均可执业,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跨乡域以上执业地点变动的,应申请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注册手续。


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向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对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且经过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规范化培训证书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等专业高校毕业生直接录用。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人员到龄退出、违法违纪辞退制度。村卫生室人员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工作。


村卫生室确无人员接替工作的,经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可返聘有一技之长的退休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返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支持乡镇卫生院、二级及以上医院在职或退休医师(年龄不超过65岁)、候鸟人才到村卫生室多点执业。



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办法》明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等进行统一规范管理。拟聘用到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与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乡聘村用”管理制度。


建立村卫生室人员派驻制度。村卫生室人员因请假、培训、跟班学习等情况,3天(含)以上不能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的,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提供服务。


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规范书写门诊电子病历,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每3年以市县为单位

对乡村医生轮训一遍



《办法》要求,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制定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基本医疗(含中医适宜技术)、基本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能力培训,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免费到市县直属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培训至少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加大“师带徒”等方式培养青年村医的工作力度,每3年以市县为单位对乡村医生轮训一遍,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为村卫生室人员开展工作和学习培训提供条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工作。


新聘用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应接受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执业。


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接受高等医学学历继续教育。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委托医学院校通过成人在职教育方式开展高等医学学历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