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广西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表示,要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完善城乡医疗共建并建立帮扶考核机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能力提升和建设,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入编,降低基层空编率。完善收入和待遇保障机制,通过设立岗位考核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待遇。同时,村医基本补助可参照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基本补助标准核定,发放养老补助,无论是否纳入事业编,均参加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
《措施》指出,要提升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以及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对于服务能力达到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在机构建设、床位设置、学科建设、设备配备、技术准入等方面可参照二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加大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建设力度,强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能力和中医药服务能力。
提升乡镇卫生院开展二级及以下常规手术等医疗服务能力。探索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建立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机构临床医生交叉培训制度,鼓励人员双向流动。
2、城乡医疗建立帮扶考核机制
健全全区城市三级医院包县、二级医院包乡、乡镇卫生院包村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派驻人员的资质、数量以及帮扶工作内容,并建立帮扶考核机制。将指导基层、下沉服务作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基本职责。完善城乡协同、以城带乡帮扶机制,深化医疗卫生对口帮扶和东西部协作工作机制。鼓励城市二级以上综合性公立医院与所在城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施托管、共建等多种模式的合作。
《措施》表示,实施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学历提升工程,加强紧缺人才培养。继续发展壮大全科医生队伍,推进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扩大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规模。
1、基层中高级职称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拓宽乡村医疗卫生人才引进渠道,实施职称倾斜政策。推进卫生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修订完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高级职称的,可按规定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受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
2、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入编
各地要结合实际需求开展调研,以县为单位每5年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盘活用好存量编制,县级卫生健康、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统筹安排用编进人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按程序完成入编。及时补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降低空编率。各地乡镇卫生院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拓宽村医发展空间,探索将乡镇卫生院一定比例的编制数专项用于村医岗位。
1、提高乡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待遇
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岗位考核津贴,标准为工作人员上年度第十二月基本工资,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所需经费由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统筹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安排,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允许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和年度收支正结余提取各项基金后按最高不超过70%核增绩效工资动态奖励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制定,绩效工资总量内可自行设立分配项目,在分配中应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使其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
2、村医补助参照村委会干部标准
实施“乡聘村用”政策后,村医基本补助可参照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基本补助标准核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基本补助标准核定。符合村医养老生活补助条件的,要足额发放村医养老生活补助,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补助标准。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服务的村医,各地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适当增加补助。
3、分类解决村医养老和医疗保障
已纳入事业编制的村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未纳入事业编制的村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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