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点名”互联网医疗医保!新医疗模式或将开启...

2020/11/4 8:15:42来源:国家医保局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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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也发布多个文件推进互联网医疗发展。今年新冠疫情更是加速了“互联网+医疗健康”相关政策的出台。


《指导意见》表示,鼓励线上线下医疗机构公平竞争。要适应“互联网+”医疗服务就医模式改变,不断改进和完善医保管理工作。


本文件涉及医保协议管理、报销范围、结算对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因此备受关注,现将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一、医疗机构满足6大条件可申请


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范围,文件明确,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


实体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申请签订医保定点协议的同时,一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


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6大基本条件:


(1)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以及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疾病病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2)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结合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


(3)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真实身份。


(4)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


(5)能够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掌握必要的就诊信息。


(6)医院信息系统应能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二、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在医保支付方面,《指导意见》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可以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


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地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按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和支付。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同时,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应用,便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处方流转。“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至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三、总额预算纳入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


《指导意见》称,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其总额预算纳入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总额预算的计算因素应考虑“互联网+”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


四、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等挂钩


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定期对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以医保基金使用、医疗服务质量、患者就诊取药满意度等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定点协议签订、医保支付等挂钩。


《指导意见》称,医保经办机构要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使用医保智能审核监控系统对“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结算明细、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门诊病历等信息进行实时监管。运用音频、视频等形式查验“互联网+”医疗服务接诊医生真实性。


线上诊疗是未来医疗发展必然趋势,今年在疫情催化下“互联网+”医疗服务有了更多完善,互联网医疗可以通过调配医疗资源、缓解医患供需矛盾、改革医疗救助模式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医疗机构须及早学习和适应互联网诊疗,以满足患者更多元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