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内,一半以上村医要达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20/7/13 10:36:38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

近日,山东省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行动三年规划的通知》(下称规划),旨在为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指导各地精准实施基层医疗卫生设施提升项目,实现县域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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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主要重点内容又以下几点:


1.基层设立发热哨点,于今年9月底完成


《规划》要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设立发热哨点诊室,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和达到国家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设立发热门诊。发热哨点诊室建设力争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


积极推进医防融合服务。健全完善医疗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搭建信息互通共享的业务支撑平台,探索建立机构间人员培训交流机制。将疾控中心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纳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推动形成上下贯通、医防融合的防病体系。


2.筑牢村级服务网底,推进一体化管理


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有关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结合服务人口规模,科学统筹村卫生室布局,原则上以2.5公里服务半径为宜,建成以中心村卫生室为主体、一般村卫生室和村卫生室服务点为补充,公益特色鲜明的村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形成农村地区15分钟健康服务圈。


积极推进村卫生室产权公有和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或延伸举办村卫生室。要求中心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


3.基层编制落实空编率降至5%以下,

设立基层首席公共卫生医师。


积极推动基层卫生人才公开招聘、岗位设置、职称评聘、收入分配等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增强基层岗位吸引力。落实县疾控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标准,以县为单位空编率降至5%以下。


空编率的下调意味着编制占有率上升,基层医疗机构将有用之才纳入到编制之内,提高编制利用率,配齐配强基层人才队伍。


同时,设立基层首席公共卫生医师,为每个乡镇卫生院配备1-2名专兼职公共卫生医师。乡村医生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服务人口1-1.5‰配备,积极推行县招乡管村用。县域公卫服务将越来越专业化、系统化。


4.三年内,一半以上村医要具备

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规划》山东省对乡村医生的学历和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并设置了时间限制。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全日制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可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三年内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达到50%以上


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健康网格化监管体系,整合卫生监督、计生执法、职业健康等执法队伍,充分发挥乡村医生、计生专干作用,推动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


5.优化基层机构运行保障政策,

完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


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完善县乡一体、乡村一体管理体制机制。按照“两个允许”要求,统筹平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基层机构人员收入逐步达到县级医院同职级人员水平。


落实一般诊疗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医务性收入占比。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发挥医保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落实总额控制指标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当倾斜等政策,支持基层首诊,按照功能定位推进分级诊疗。


6.《规划》目标明确,

要求5大部门联动助力推动基层公共卫生事业发展


《规划》要求各市政府承担统筹工作,推动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均衡协调发展。


要求卫生健康部门要编制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完善机构设置,大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好政府卫生投入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招聘和职称评聘、薪酬等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卫生、医疗等因素,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筑施工的监督管理。医保部门负责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制定和落实强基层相关倾斜支持政策。


要求在调研论证基础上,于2020年9月底前制发当地工作计划,省级将于2023年下半年对各市进行评估验收。



附:


山东省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提升标准

村卫生室在达到国家《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要求基础上,要达到以下标准要求。

一、设置布局

村卫生室选址应结合村庄规划编制调整、新农村建设等要求,与学校、村公共服务中心、村级组织办公场所等统筹安排。村卫生室干净整洁,温馨舒适,厕所达到无害化卫生厕所标准。

(一)中心村卫生室。服务人口不低于2000人,房屋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康复室、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室等分室设置,布局合理,有条件的可设置值班室。原则上,聚集发展类和城郊融合类村庄村卫生室应达到中心村卫生室标准。鼓励中心村卫生室与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院融合发展。

(二)一般村卫生室。服务人口不低于800人,房屋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公共卫生室)、药房“四室分开”。原则上,存续提升类、特色保护类等村庄村卫生室应达到一般村卫生室标准。

(三)村卫生室服务点。房屋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合理设置工作分区和必要设施。原则上,位置偏远、人口偏少,不宜设置村卫生室的村庄,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规划设立村卫生室服务点,作为中心村卫生室和一般卫生室的补充。

二、仪器设备

在《山东省村卫生室基本设备配置标准》(鲁卫规财发〔2008〕8号)的基础上,一般村卫生室应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以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应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具备远程诊断功能)等设备,有条件的可按照《山东村卫生室省级示范标准基本设备目录》(鲁卫基层字〔2019〕3号)配备壁挂式全科诊断仪等设备。村卫生室服务点设备由巡诊医生根据需要携带。

三、医疗卫生服务

一般村卫生室在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应能够承担以下基本医疗服务: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服务,以及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和计生药具药品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在一般村卫生室的基础上,应能够提供急救性外科止血、康复治疗、远程心电检查等服务。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村卫生室占比应达到80%以上。村卫生室服务点主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慢性病患者的复诊服务。

四、人员配备

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1.5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中心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