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问话全民:这样打击欺诈骗保你看可行?

2019/4/12 10:50:51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

4月,作为“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宣传月,全国各地医保部门严管医院、药店,打击力度和辐射范围历史之最。“打击欺诈骗保”成为最近全民热火的话题。1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彰显了国家医保局为规范医保基金监督管理的决心。征求意见稿共6章44条内容详细规划了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以及法律责任(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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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骗保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对医保违法违规行为,划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四种情形,并分别明确处罚规定。


  • 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医保资格;

  •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数额四倍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不再具有申请医保定点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数额五倍罚款;

  • 此外,对于出租(借)给他人或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将被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于伪造变造票据、处方、病历等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处违法数额五倍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医保领域“黑名单”也成为本次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之一,意见指出对于违反本条例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公开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惩戒措施。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怎么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