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中华医学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的风险防控管理,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途径,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加强了医疗质量安全的管理。《条例》的施行,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对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将发挥重要作用,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全力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一)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的沟通,强化正面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确保《条例》的顺利施行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增强医患双方法律意识,依法维权。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有针对性地分别培训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要将培训工作抓紧、抓好、抓实,以保证全面、准确理解并掌握《条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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