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来了!

2018/1/5 14:08:08来源:看医界作者:徐毓才
导读:自2018年1月1日起,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贵重药品和贵重一次性卫生材料前,应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紧急使用后应进行补签。


自2018年1月1日起,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贵重药品和贵重一次性卫生材料前,应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紧急使用后应进行补签。这是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新进出台的《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简称《规范》)中“医患双方确认制度”的规定。


那么什么样的药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能够算得上“贵重”呢?《规范》明确,贵重药品指最小零售单位100元及以上的药品,贵重一次性卫生材料指最小零售单位500元及以上的医用材料。


《规范》不但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实行贵重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医患双方确认制度,而且还要求非公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医药费用清单制度、价格内部管理制度、医药价格投诉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以规范非公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


《规范》第六条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执行医疗服务、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公示制度并分别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内容、药品价格公示内容、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之外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卫生材料的价格公示内容做出了具体说明。同时要求实行价格公示应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和社会进行监督。


除了内容外,《规范》对价格公示方式也进行了明示。


据《规范》所言,此次辽宁制定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为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依据的是2014年3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社部等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下称503号文件)。


自从2014年503号文件出台以来,尽管国家已经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等提供医疗服务。设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按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程序报省审批。


此后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一次出台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这一更高层次更权威的价格改革顶层设计。《意见》指出,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


《意见》的核心就是为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因此《意见》提出坚持市场决定、坚持放管结合、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稳慎推进四项基本原则。其中指出,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但是仍然有一些人以“公益性”为借口,拒绝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实际上《意见》已经明确将“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作为六项重点之一。要求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但实际上很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并没有给予非公医疗机构503号文件规定的应有“待遇”,常常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名义干涉非公医疗机构的价格自决权。既不按照503号文件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更不可思议的是,一些地方还明确要求非公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必须执行“零差率”或“加成不超过15%”等很奇怪的规定。


而这次辽宁《规范》进一步503号文件和《意见》的核心规定进行了重申,希望一些地方能够在价格改革这个改革牛鼻子上再添举措,确保价格改革政策不折不扣落地生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