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家庭医生管理办法出台,来听听大家怎么说

2017/12/25 8:48:21来源:村医之家

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内首个家庭医生服务管理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该《办法》明确了家庭医生服务的概念、内容、方式、费用,开展服务的机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组成和资质要求,以及监督管理等。这对于我国家庭医生服务的推进有哪些借鉴意义呢?我们一起来听听几位家庭医生的看法。


不以签约量论英雄

□深圳市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

  龙尾社康中心 李健明

《办法》消除了原来深圳市各个行政区家庭医生服务存在的差异,统一规定了家庭医生团队组成、服务内容、团队负责人的资质门槛、签约解约程序等,对于我们家庭医生来说,可谓是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了。

  《办法》明确了家庭医生服务团队负责人的资质条件,包括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并连续独立执业1年以上,旨在通过提高人员资质来提升家庭医生服务质量。《办法》规定了家庭医生服务的内容,使广大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成员知道自己能做什么、该做什么,终结了以前各个家庭医生承诺的服务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办法》还规定,每个家庭医生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不超过2000人,通过限制签约人数保证家庭医生的服务质量,避免重签约率轻服务。另外《办法》提出了家庭医生服务的资金保障,使我们知道了哪些是免费服务,哪些是有偿服务,按什么标准收费。

  《办法》为我们今后开展家庭医生服务提供了政策性的指导和保障,引导了二三级医疗机构的专家参与家庭医生服务,使家庭医生团队中增加了专科医生、药师、健康管理师、营养师、社工等人员,改变了既往只有社区医生和社区护士的局限,丰富了服务内涵,更能吸引居民签约家庭医生。

签约服务有法可依

□上海市徐汇区

  枫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易春涛

各地在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积累了许多鲜活的经验,推动了家庭医生服务的开展和全科医生队伍的建设。然而从全国整体情况来看,虽然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得轰轰烈烈,政府投入也日渐增多,但家庭医生和居民两方的获得感并不十分强烈,各地家庭医生服务进展程度参差不齐,即便是同一区域不同社区之间也差异较大。其最大症结是,各地相关改革更多是基于各社区或某一区域的局部举措或创新,缺乏从政府层面制定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或条例,家庭医生工作向深度发展必然受到制约。

  《办法》的出台,对打破这一束缚家庭医生服务发展的瓶颈,无疑具有非常大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其最大的亮点不仅在于《办法》对签约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收费等都有明确规定,开展家庭医生服务有法可依,更在于《办法》是国内第一部从地方政府层面规范家庭医生服务管理的政府性法规,开全国之先河,也给全国其他地区带了一个好头。

澄清了两个认识误区

□深圳市宝安人民医院

  海华社康中心 吴华

  《办法》兼顾实用性、可行性、创新性、科学性。坚持了家庭医生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规定团队第一负责人必须是全科医生。《办法》在服务方式和服务收费上也有新的探索,如对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机构,提出“公立限制、民办放开”的原则;再如基本医疗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的收费,则是“公立限价、民办放开”,明确家庭医生服务是“有价”的,这是技术价值的体现,是进步。

  《办法》澄清了家庭医生服务之前存在的两个误区。一是家庭医生服务不等于上门服务,家庭医生也不是私人医生,这其实是基本医疗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的区别。二是家庭医生服务的对象首先是社区居民,并没有要求家庭医生为居民家庭提供服务,这其实是人性化的规定,因为家庭成员可能有不同的健康需求,当然为签约居民服务也应兼顾对其家庭的照顾,这个不矛盾。

利于规范服务行为

□北京市方庄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吴浩

  《办法》的发布有助于规范家庭医生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保证服务质量,切实让居民享受到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也将为家庭医生服务在全国的规范推广提供宝贵经验。

  我认为,《办法》明确了家庭医生团队成员的工作分工,并对团队负责人的资质做出了明确规定,负责人必须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全科医生,这确保了团队工作的顺利运行。《办法》中提到了大家普遍关注的家庭医生“上门服务”问题,并对政府办团队和社会办团队的特点、服务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区分。政府办团队只为建立家庭病床的签约居民提供上门服务,社会办团队则不受家庭病床的限制。在签约有效期内,居民只能选择一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其提供家庭医生服务,保证了家庭医生服务团队能为签约居民提供有效、连续的服务,避免了医疗资源的浪费。

  对于《办法》中的规定,我也有一些建议。深圳市作为全国最早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城市之一,有比较健全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体系,建议全科医生团队负责人的准入标准中加入“参加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办法》鼓励和引导居民就近签约,允许居民根据实际需求,跨区域选择签约家庭医生团队。这一举措利弊共存,如果单纯从基本医疗角度,可以考虑实施,但是也不能忽视居民签约管理信息重复录入带来的人力资源浪费。

  针对“上门服务”,在规范家庭医生上门服务流程的基础上,建议最好制定相关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在签约服务收费方面,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团队在享受家庭医生服务财政补助期间,不得向参保人收取签约服务费,而社会办团队可自行制定服务价格,建议明确这部分收费是否可以纳入医疗保险,自行定价的标准是什么,以及是否所有的社会办团队都采取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