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政策

2016/8/29 15:55:44来源:张家界日报

一、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辖区范围内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5年以上(含5年);

 

2.2014930日前离开乡村医生岗位(以后年度新增人员须为上年1231日前离开乡村医生岗位);

 

3.截至2014930日,已年满60周岁(以后年度新增人员须为上年12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

 

4.持有效的乡村医生证明文件或持有其他能证明其他能证明其曾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证明材料。

 

(二)下列老年乡村医生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

 

1.本《湖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20141113日前);

 

2.受过刑事处罚的;

 

3.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注销乡村医生资格的;

 

4.执业过程中造成二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的;

 

5.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5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8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50元。

 

三、补助资金来源

 

老年乡村医生连续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分别与区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补助。

 

四、补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要求填写《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其中至少有3名年龄相近人员的证明),同时承诺填写的《审批表》和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

 

(二)村委会(居委会)初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

 

(五)区县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会审。

 

(六)区县及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级汇总上报。

 

201510月以后每年度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审核确认程序同上。区县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于每年331日将审核增减调整后的《汇总表》逐级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