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所医生未按执业范围执业,被警告、罚款1万元!
案 情 回 故 2022年3月11日上午,三水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来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某诊所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诊所可以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上登记号为:PDY07095844060717D****,证上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内科。 在该诊所内有一名自称周某的男性工作人员坐诊,该诊所已取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周某,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医生周某能够出示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医师执业证上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 ●案件调查 经多次调查取证发现,周某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11日在佛山市三水区某诊所内接诊儿科患者,诊治儿科疾病,存在未按照执业范围(内科专业)执业的行为。 周某个人经营的某诊所已取得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因周某在某诊所内未按照执业范围(内科专业)执业,直接造成该诊所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内科)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时间认定是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11日。 周某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11日期间在佛山市三水区某诊所内存在未按照执业范围(内科专业)执业,收取违法所得800元。 ● 案件处理 周某未按照内科执业范围进行执业的行为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周某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整,并处壹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卫生监督员于2022年5月13日向周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7日,当事人自觉缴纳罚没款,本案结案,本案为三水辖区内首宗医师未按照执业范围执业的处罚案。 以 案 释 法 1、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周某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11日期间在佛山市三水区某诊所内接诊儿科患者,诊治儿科疾病,存在未按照执业范围(内科专业)执业的行为。 该行为属于连续违法行为,且跨越了新旧两部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应当适用违法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新行政处罚法 理解与适用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二十四提到“《生态环境部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新旧 法律规范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法规函〔2019〕121 号) “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纪要》中提到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是指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终了之日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 如果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到新法施行之后,则不属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的指引。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11日周某未按照执业范围(内科专业)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进行处罚。 2、处罚情况 本案中,有执法人员主张应该对周某个人经营的某诊所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违法行为以及周某未按照执业范围执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分别立案处罚。但本案中周某经营的诊所已取得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存在责任主体重叠的情形,参考行政合理性原则,应择重进行处罚。 因违法行为终了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颁布施行之后,2022年3月11日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较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新法,罚款金额较重,故仅对周虎未按照执业范围(内科专业)执业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进行处罚。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2022年5月1日之后,则本案的法律适用则需要考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强化学习 为了提高医师的专业化水平,法律法规对于医疗机构按照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对外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以及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均有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执业,不得存在侥幸心理。 如需接诊常见病、多发病,各基层医疗机构更应该积极派遣医务人员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办的全科医疗培训,争取医疗机构内在册的医生注册为全科医师。 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五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规定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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