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生协议工资制来了!获国家肯定

2020/8/19 15:34:12来源:看医界作者:徐毓才

一直以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全额供养。这看起来是对基层的莫大关怀,然而正是由于这样,基层又一次吃上了“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骨干人才留不住成为普遍问题。最近,江苏省对基层人才的激励机制做得了国家卫健委的肯定。


2019年4月,江苏省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江苏省卫生人才强基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3年)》,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分类施策、系统谋划,明确27条支持性政策措施,全面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尤其是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其中在注重激励,增强全科岗位吸引力方面提出创新编制人事制度、提升全科医生收入水平、加大骨干人才激励力度。一方面稳步扩大省级基层卫生骨干人才规模,对确定有基层卫生骨干人才的单位,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另一方面明确基层卫生骨干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对实施协议工资的人员,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据了解,2018—2019年,全省遴选基层卫生骨干人才5000人,其中全科医生4190人,占83.8%,均按照每人每年3-4万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


那么,什么是协议工资制?实施协议工资制出于什么背景?为什么规定对实施协议工资的人员,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实施协议工资制对基层会有什么样的影响?笔者就和大家聊聊。


什么是协议工资制?


无论《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关于“协议工资制”这个名词,相应的规定是,工资数额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劳动报酬。


问题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适应对象并不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并不在劳动法保护范围内。


而主要针对医务人员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规定是: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对于协议工资制,这个条例中也没有规定。


一些敢于吃螃蟹的地方之前正式出台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试行办法》规定,这些改革地区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全部实行协议工资制,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实行一事一议,档案工资不再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


所谓协议工资制,是指聘用单位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能力和贡献大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制度。协议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奖及津贴补贴三部分构成,按同类在职人员档案工资水平测定,双方每年协商确定一次。低职可以高聘,高职也可低聘,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对引进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实施特殊政策,即协议工资一事一议制,以确保高层次人才引得进、留得住。


实施协议工资制是出于什么背景?


由此可见,实施协议工资制目的是为了引得进、留得住人才。那么为什么江苏要在这个时候出台针对基层卫生骨干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而且对实施协议工资的人员,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政策呢?


2011年3月,国务院发布《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实施指导意见》,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被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也就是说,诸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这一类单位属于公益一类,公立医院属于公益二类。由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实行了全额财政拨款,因此其绩效工资也限制得比较死,和行政机关公务员一样不能发放任何工资以外的补贴,如果发放就是违规。


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显然与行政机关不一样,不能周末休息,节假日必须值班,每天24小时医疗服务不能中断,因此必须有人值班。由于人手不够,至少相当于公务员二倍以上的工作量。不但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而且职业风险大,所以现行绩效工资制度远远不能体现其劳动价值与付出,这就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留不住骨干人才。因此,广东省最早就率先实施基层医疗机构公益一类财政保障公益二类绩效管理的模式。


这次江苏除了落实这一模式之外,还提出对基层卫生骨干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


由于当下工资制度规定,单位绩效工资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总额封顶,对于骨干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如果将其工资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这样实际上就会极大地压缩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因此政策就规定:对实施协议工资的人员,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实施协议工资制对基层医务人员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毫无疑问,对基层卫生骨干人才实施协议工资制是引进、留住骨干人才的创新之举。从导向看,方向肯定是积极的正确的。但要真正发挥有效作用,达到预期目的,恐怕还要看两点:一是什么人算作“基层卫生骨干人才”需要有一个明确具体的标准,遴选程序也必须阳光透明规范可信,更需要基层医务人员、患者参与,如果仅仅只是由个别人暗箱操作确定,也许就会成为一个问题;二是每人每年3-4万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说起来并不多,能不能起作用恐怕也未可知,但最关键的是这些专项补助怎么发到骨干人才手上,如果不管干得好不好,没有客观评价,直接发给个人也许并不可取。


但不管怎么说,这种调动基层人积极性的探索与创新总是应该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