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黑龙江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乡村医疗卫生常用药品清单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说明如下:一是该“通知”属于指导性文件,所列常用药品仅供参照执行。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当地群众实际用药需求,自行调整和配备常用药品;二是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要按照“通知”要求保证常用药品数量,避免出现储备药品不足、满足不了群众用药需要的问题发生;三是为保证药品市场正常秩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部分常用药品清单的药品名进行修改,即去掉商品名,一健使用通用名,药品的商品名及生产厂家等请到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查询。修改后的常用药品清单见以下附件中的详细内容。
附:关于印发乡村医疗卫生常用药品清单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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