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执业医师法》要做重大修改,关系到每位医生~

2019/3/4 13:47:58来源:华医网综合

近日,中国医师协会在郑州大学法学院召开《执业医师法》(修订)立法研究课题开题会。


《执业医师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医师执业的法律,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20年,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跟上时代发展。因此,修改《执业医师法》势在必行。


中国医师协会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委托承担了《执业医师法》(修订)立法研究课题。课题组于2019年1月16日下午在郑州大学法学院召开了《执业医师法》(修订)立法研究课题开题会,同时到郑州大学第一医院、郑州大学第三医院进行调研,河南省医师协会郭金玲副会长、郑州大学相关领导参加座谈和调研。


对于《医师法》的修订,大多数业内网友历来更关注的都是《医师法》中关于执业医师注册的条款,普遍认为应该修订与驾驶执照类似,全国通用。


官方调查及说法

其实早在2015年,卫生计生委就通报《执业医师法》监督检查情况时指出,“一法四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基层工作实际,部分法律制度缺乏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法律法规本身亟待修订完善。


“一法四规”贯彻实施成效主要表现在,通过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师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得到大力加强,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执业行为不断规范;通过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服务体系、医疗管理体系和医疗监督体系逐步完善,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水平不断提升;通过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国各地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能力和水平得到提升;通过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全面加强,主要任务进一步落实。


在“一法四规”落实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法律法规落实程度不平衡,存在医疗机构布局规划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以及一些学校卫生安全制度不落实等问题;法律法规落实的保障条件不到位;部分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以及学校切实落实法定责任的意识和水平有待提升;“一法四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基层工作实际,部分法律制度缺乏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法律法规本身亟待修订完善。


医生代表提案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医学重点扶持学科带头人、台州市名医陈海啸就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从治本层面上解决医改难题。


对此,陈海啸对《执业医师法》提出7条修订建议。


1.明确医师治疗豁免权


医生治疗豁免权:在通常情况下,医生的一般权利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以实现患者对自己健康的自由、自治、共同参与的基本要求。但在抢救生命等极其特定的情况下,需要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以完成医生对患者应尽的生命支持和健康抢救等义务和对患者根本权益负责的目的,医生的这种权利就称为医生治疗豁免权。《执业医师法》应该规定,哪些紧急情况下医师具有医疗干预的特权,并可豁免因为抢救而发生的不利后果的责任,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过错。


2.建立医师兼职执业制度


兼职医生的管理办法:兼职医师在医疗机构内的兼职管理方式,明确兼职医师与医疗机构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明确兼职医师受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如须受聘医院需购买医师责任险。兼职医师所取得的收入要透明化,不得私下交易,邀请医院或兼职医师所在医院应同时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


3.关于医师考试注册程序


根据现行《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学院校毕业生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试用期满一年后,才有资格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于“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禁止性规定。修改时应明确如何在劳动法的大框架下合理解决劳动用工合同与执业资格取得期限间的矛盾。


4.建立执业医师基本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国非法行医的现象仍有存在。患者很难了解给他看病的医生有没有执业医师资格,是否经过合法注册。建议在《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国家建立全国性执业医师基本信息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网站,应向社会公布经注册合法执业医师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执业范围、是否有不良记录等。


5.关于网络医疗服务


现有法律规定对网上诊断、治疗有限制,远程医疗被限制在医疗机构内,提供网络医疗服务的机构发生医疗纠纷以后的管辖地如何确定,医生个人的多点执业与网络医疗服务的联系也需要作出明确。


6.关于医师终生禁业制度


禁业是对职业人群(例如医师、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最为有效的约束机制,目前的执业医师法没有设立此种惩罚性机制。对一些社会民愤较大的医疗违法行为但又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便可对其实行禁业处罚。如滥用药物导致患者伤残死亡、多次收受金额较大的商业贿赂或红包的,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人工终止妊娠等等,应受到禁业处罚。


7.对医师协会的性质、组织形式及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对《执业医师法》第7条,建议修订为:“医师协会是医师的自律性行会组织,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均应申请成为中国医师协会的会员,接受中国医师协会的领导,遵守其章程,享有章程中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医师资格考试,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医师执业注册,保障医师依法执业,维护医师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医师工作经验,组织医师业务培训,进行医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医师开展对外交流,调解医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按照章程对医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