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海的这个办法“复制”到全国,你会不会被停岗?

2019/2/1 21:22:46来源:中国社区医师杂志作者:徐毓才

继《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出台后不久, 2019年1月,上海又创造性地制定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医师记分管理办法》),对医师的多种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严重者将被取消职称晋升资格,直至注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2019年伊始,上海市就如此“出招”,也是在提醒广大基层医生在执业过程中规范行为。试想,如果您所在的地方有了这样的管理规定,您是否会被记分呢?

 

《医师记分管理办法》具体有哪些规定?

 

《医师记分管理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师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诊疗规范以及医师职业道德等的行为。


这些不良执业行为在《医师记分管理办法》中被分为执业资质、医德医风、风险告知、信息报告、隐私保护、药品器械、医疗事故(损害)、医疗技术、病历文书、处方管理、计生、人辅、母婴保健、传染病和其他12类,共69条。


按照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严重性,记分分值包括1分、2分、4分、6分、8分、10分、12分、18分共8个档次,其中一次直接记18分的有28项。


按照《医师记分管理办法》,记分累积计算,记分周期为两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的时间一致。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消除,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如果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及以上,应接受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的医师,就必须执行到位,不因执业地点变更出本市而放弃执行,待再次变更入本市时应继续执行(在外省市执行完毕者除外),这就有点儿坚决执行到底的感觉。


对于记分规则,具体是:


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重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但是对于以下两种不良执业行为要给予双倍记分,一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二是隐匿、销毁不良执业行为证据的。

 

哪些条款和基层医生紧密相关?

 

在《医师记分管理办法》69条中,有哪些条款与基层医生密切相关呢?


老徐梳理后认为,起码包括以下24条


在执业资质方面,包括


①未经备案擅自在主要执业机构之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②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或超出所在医疗机构核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③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行政建制属乡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除外);④跨执业类别进行诊疗活动;⑤擅自在执业注册地以外(执业医师在上海市以外的省市、执业助理医师在上海市执业注册的区级行政区划之外)的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⑥经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⑦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在非医疗机构行医等7种情况。


在医德医风方面,包括


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推荐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以及多年医术实践人员的指导医师,违反相关考核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商业贿赂,或索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③开展以商业目的的统方。


在信息报告方面,包括


①未按照规定报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②未按规定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③未经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在药品器械方面,包括


①使用未经批准或假劣、过期、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耗材或使用违禁药品;②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在病历书写方面,包括


①病历书写不规范;②在诊疗过程中,不书写病历资料;③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在处方管理方面,包括


①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②开具自费药品未履行书面告知,未经患者或其委托人同意;③无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④一个考核周期内开具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⑤一个考核周期内开具不合理处方5次以上等5条。


在传染病方面,未依法履行传染病诊治、监测、报告、调查、处置等职责。


另外,对于抗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也算一条,直接记最严重的18分。

 

记分达到一定数值,医生将会有什么后果?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处理也是渐进性的。


一是机构约谈。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4分及以上的,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两周内,应对医师进行约谈。


二是法律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本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本周期的定期考核适用一般程序。未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应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


三是内部处理。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0分及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通报其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医师1~3个月的离岗,离岗期间医师应接受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①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0分、不满14分的,离岗培训1个月;

②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4分、不满18分的,离岗培训2个月;

③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及以上的,离岗培训3个月。


四是监督处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及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于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及以上,在内部离岗培训或暂停执业之后再次执业,在该考核周期内仍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继续按照本办法给予记分及相应的处理。


同时,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医师记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中指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应当与不良执业行为的纠正、处罚或者行政责任追究等同步执行,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