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发布的《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要求的通知》中显示,自2017年7月1日起,广东省不再对各级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基本药物)的品规数量和金额比例作具体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可综合临床需求、药物疗效和价格,从新版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自行配备使用,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方式和报销政策不变。
有人认为,这是一个“好消息、好兆头”,这预示着不久,全国其他省市也会效仿广东省的做法,不再要求医疗机构按照基本药物目录采购药品;很快,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就将全面崩溃,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将再也不受限制。
但笔者认为,基本药物制度不该就此走向崩溃,而应该尽快走回正轨。否则,国家这8年来的努力到底是为了什么?
“基药目录限制了基层用药,导致患者无药可用,影响分级诊疗大局……”诚然,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被医生和患者诟病了许多年。但我们应该明确的是,这些结果,与这项制度最初的设计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初衷
世界卫生组织对基本药物的定义是指,可以满足大多数人口卫生保健需求,并且应当在任何时候,以充足的数量、适当的剂型、个人和社会能够负担得起的价格获得的药品。提供基本药物是国家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要素之一。
因此,我国在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初,曾明确将保障人民群众公平、及时获得安全、必需、有效、价廉的基本药物放在首位。
2009年8月18日,国家发改委、原卫生部等9部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文件要求,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须按规定使用,并确定使用比例,同时,基本药物在基层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这标志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正式实施。
矛盾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利于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权益,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推动卫生事业发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但在推行的过程中,一些无法忽视的矛盾日渐暴露。
据了解,一些省市在制定基本药物目录时,过分注重价格,一方面让一些基层常用、百姓认可的药品因为价格稍高而无法在基层使用,另一方面让许多药品生产企业在中标后,由于利润过低而丧失生产药品的积极性。
这些问题导致的最严重后果,就是基层“无药可用”的困局。
药品不能足额配送甚至长期缺货,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种类不全,严重影响基本医疗服务的开展。而在制度的要求下,医疗机构又无法私自购进药品。日久天长,对于基本药物制度,无论是医生还是患者,都怨言重重。
解决
为了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药品能够满足群众的用药需求,各地都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对省级基本药物目录进行了大规模扩容。
2009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发布后,各地在307种药品的基础上纷纷进行增补。即使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扩充到了520种药品,仍有不少省份继续大举扩容,但依旧达不到基层医疗机构需要的标准。
2014年,国家卫计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省级规定和要求,从医保或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非基本药物。随后,各省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基层医疗机构采购非基药。
2016年7月,江西省明确允许基层医疗机构在医保药品目录中配备30%至40%的非基本药物。而此前已经先行发布政策的城市,如广东、上海、重庆、湖北、山东、湖南、福建、哈尔滨等地,都放开了一定比例的非基药,金额和品种普遍在10%~40%之间。
目前,北京市已经统一了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目录,该措施实行后,慢性病患者以前需要专门前往大医院才能开到的药物,如今凭长处方在离家门口几分钟路程的基层医疗机构就能获得。
紧随其后,广东省也放开了基药目录,允许各级医疗机构综合临床需求、药物疗效和价格,从新版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自行配备药品。
启示
此前,不少专家学者断言,我国的基本药物制度早已“变味”,甚至“名存实亡”。广东省这一政策的出台,的确会鼓励其他地区采取措施,对基本药物制度动刀。不可否认的是,各地会这样做的动机明确,理由充分,条件成熟,结果也必定会是“皆大欢喜”。
对于群众来说,本来应起到引导作用的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实质上并不比非基本药物划算多少,而且普遍是自己和医生都不想用的药。
对于基层医疗机构来说,上级对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的严格要求,不光让基层医生掣肘,影响医疗服务的正常开展;更不利于分级诊疗制度的建设,无法阻挡基层的患者继续被“虹吸”。
但这些都不是基本药物制度的错,而是执行的过程出现了偏差。归根结底,是这项制度被给予了太多的“厚望”。
破除“以药养医”的不应该是基本药物制度,而应该是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不应该是基本药物制度,而应该是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
保证廉价常用药品持续供应的,不应该是基本药物制度,而应该是国家层面的政策激励与保障。
设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心,是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使用的公平可及,但却造成了基层无药可用的窘境。对于这样的结果,将之前的工作简单推翻或无视,就行了吗?
假如我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个孩子,那么在她的身上已经承受了多么大的压力!孩子身上出了问题,难道不需要执行政策的“家长”们好好反思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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