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计生委日前印发《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不允许接种单位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村卫生所(室)不得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等非疫苗作为疫苗推荐使用。
《办法》明确,预防接种门诊的接种人员应按照服务总人口的万分之一配备,但不得少于3人,产科接种点不少于两人,村级接种点1人及以上。接种人员必须接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甘肃省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证,方能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办法》指出,全省预防接种单位按其服务形式和周期不同,分预防接种门诊、村级接种单位、产科接种单位、犬伤接种门诊4类进行管理。每个县(市、区)至少安排1家医疗卫生机构24小时承担犬伤处理和狂犬疫苗、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接种工作。
(记者方剑平 特约记者王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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