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可开办村个体诊所,边远地区村医各项补助总和不低于1.5倍

2016/12/28 9:28:36来源:中国福建

日前,宁德市卫计委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提出将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水平,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医疗卫生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为农民提供安全、便捷、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每个行政村有1个标准化村卫生所

  

方案明确,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主要职能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

  

宁德市将合理配置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都应有1个标准化的村卫生所,服务人口在2000人以上且分布较分散的可增设1个卫生所;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原则上不设卫生所;在服务半径不超过1.5公里、步行不超过15分钟或常住人口均在300人以下的相邻行政村,可共建1个村卫生所;边远山区、海岛常驻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由周边村卫生所提供服务或由乡镇卫生院选派医生定期巡诊。村卫生所业务用房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人口低于500人以下的可放宽至40平方米。实施农村小城镇规划建设以及“撤村改居”的地区,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有关要求,预留和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乡村医生配置上,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可开办村个体诊所

  

方案提出,将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的方式,合理规划建设“公建民营”村卫生所,提升村卫生所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水平。村卫生所选址由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共同确定,用地及业务用房由村委会无偿提供,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开办经费由县、乡(镇)政府负责。2017年底各地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达到20%以上,2018年底达到50%,至2020年底,在全市推行新型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村卫生所全部回归公益性其他未被乡镇卫生院聘用的乡村医生具备资质的可开办村个体诊所,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不再承担政府制定的各类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项目。

  

宁德市还将提高边远地区乡村医生的待遇。对在老区、少数名族地区和艰苦山区、海岛、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通过适当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报酬和岗位津贴标准等办法,使每位在岗乡村医生每月各项补助总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1.5倍。

  

此外,宁德市还将促进“海云工程”扩面提质增效。进一步挖掘项目潜力,着力提升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及行政村卫生所服务水平,不断将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卫生所纳入项目点建设。通过委托服务、并村服务、购买服务等方式,着力扩大现有项目点的服务半径,将项目点服务机制延伸辐射至500人以下的建制村,确保辐射人口在90%以上。(记者 吴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