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限制输液政策梳理:门诊限制输液,你准备好了吗?

2016/11/15 8:25:43来源:网络

截至目前,安徽、浙江、江苏、江西已明确出台对门诊输液的限制性措施,直至全面取消。还有不少省份、地市的医疗机构在逐步明确限制门诊输液的政策。


减少输液对健康治疗非常有益。由于“以药养医”的现状,从三级医疗机构到农村的乡村医生,不合理的大量输液带给人们很大的健康问题,特别是抗生素的使用也很不规范。各地取消门诊输液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要解决抗生素滥用,背后原因之一则是解决医保控费问题。


取消门诊输液并非简单的治疗方式的改变,关键是就医理念的转变。一般来说,输液是仅对急救患者、重症患者和不能进食的患者使用的最后给药方式。而在我国,这一给药方式已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就医模式,取消门诊输液,也是在逐步纠偏过去错误的就医理念。


我国目前并未在国家层面对医院的门诊输液作出统一规定,但各个省市均在陆续出台相关执行政策。


据了解,全国最早实行门诊不输液的医院位于浙江杭州的邵逸夫医院。该院早在1998年即停止门诊输液,医院也没有输液大厅。


而全国第一个提出在二级以上医院全面停止门诊输液的省则是江苏省。


一、国家层面


2004年,卫生部医政司与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就抗生药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草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文件的目的在于用以指导医师合理规范地使用抗菌药物,对于提高我国细菌性感染的抗菌治疗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2005年,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提高我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保护患者用药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卫生部印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方案(技术部分)》(抽查与分析住院病人的药品(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和抽查、分析门诊药品的使用情况)及《细菌耐药监测方案(技术部分)》(监测从住院、门诊病人分离的细菌耐药状况)。


2006年,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133号。规定,所有部属部管医院均列入两个监测网的成员单位。


同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提出以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为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重点。


2008年,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


2009年,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对奎诺酮类抗生素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进一步明确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2011-2014年相继开展了四次全国抗生素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分别公布了治理活动方案(内容大致相同)。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明确规定了各类医院抗生素的使用率及DDDs


2012年,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并指出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2014年全国抗生素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国卫办医函〔2014300号)首次提出,(1)加大门诊、急诊抗菌药物静脉使用管理力度。要组织开展门诊、急诊抗菌药物静脉使用情况的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门诊、急诊抗菌药物静脉使用比例及使用量;(2)注重提高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


二、地方层面


江苏省


2011年,《江苏省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苏卫办医〔2011111号),对门诊输液已经有明确限制。按照意见要求,门诊抗生素的使用应以口服或肌肉注射为主,严格控制静脉输液形式,需要通过静脉输液治疗的,原则上应住院或留门诊观察室才能进行输液。


2012年,《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出台,对总共207种抗生素进行分类管理,要求南京等大医院医院门诊禁止使用10种抗生素,基本上都是输液所用的药品。


2015年,江苏省卫计委《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苏卫办医政201523]号)。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除儿童医院)门诊全面禁用抗生素输液。20167月,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除儿童医院)门诊全面禁止静脉输液。


浙江省


2012年,浙江省卫计委颁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浙卫发 [2012] 168号)。明确了抗菌药品的分级原则及管理细则并制定了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


2016年,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颁布《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政 [2016] 1号),对抗菌药物的使用做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安徽省


2014年,安徽卫计委发文《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卫医秘〔2014255号),要求降低门诊、急诊抗菌药物静脉使用比例及使用量并列出门急诊53种不需要输液疾病清单。

*其他限制门诊输液的省市政策与江苏、浙江、安徽类似,在此不再进行赘述。


取消门诊输液时间表:

时间

省属

主要内容

2012.04

浙江

浙医二院取消门诊输液

2012.04.28

北京

北大医院取消门诊输液

2013.03

浙江

浙大一院取消儿童门诊输液

2013.09.01

江西

南昌大学二附院取消门诊输液

2014.03.16

北京

中国医科大学航空总医院取消普通门诊筋脉输液

2014.08.18

安徽

安徽卫计委发文《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要求降低门诊、急诊抗菌药物静脉使用比例及使用量并列出门急诊53种不需要输液疾病清单

2015.11.11

江苏

江苏卫计委发文要求20166月起二级以上医院(除儿童医院)停止抗菌药输液,2016年底二级以上医院停止静脉输液

2016.01.22

浙江

浙江省卫计委发文要求三级医院(除儿科与儿童医院)取消静脉输液

2016.03.01

四川

四川省人民医院实行停止门诊输液(除儿科和肿瘤门诊化疗)

2016.03.04

江西

江西卫计委发文要求严控门诊输液,鼓励探索取消门诊输液业务

2016.04.01

广东

深圳宝安人民医院停止门诊成人输液

2016.04.03

福建

福建三明全面停止患者门诊静脉输液(儿科除外)

2016.04.18

湖北

黄石中心医院取消门诊成人输液

2016.05.01

云南

云南个旧市人民医院除急诊科、儿科外,将叫停门诊输液

2016.06.01

河南

河南人民医院取消门诊成人静脉输液;对门诊中确实需要输液治疗的病人,河南省人民医院可为患者开具处方,并建议患者到基层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治疗

2016.06.01

广东

福田医院除急诊和儿科外,取消成人普通门诊输液;门诊医师违反输液相关规定3次以上的,将停其处方权1个月

2016.06.01

新疆

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停止门诊输液

2016.06.02

四川

四川省人民医院全面停止成人门诊输液(儿科和肿瘤门诊化疗等特殊输液除外)

2016.06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所有门诊输液室已取消,留存了一部分急诊输液室用于突发或夜间需要打“点滴”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