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贵州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贵州省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所需资金由个人一次性缴纳。未达一次性补缴年龄即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陈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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