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进购消毒产品未做好这些事项 按类别进行处罚

2020/11/10 8:21:52来源:卫生监督员之家

近日,衢州衢江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衢州市衢江某诊所开展双随机检查中发现,该诊所使用中的碘伏消毒液现场不能出示该产品的企业卫生许可证、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


微信截图_20201110082437.png



 

    该诊所未对使用中的碘伏消毒液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涉嫌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目前此案已立案调查。


    如查实该诊所违法行为,将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消毒产品


微信截图_20201110082535.png


消毒剂

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

卫生用品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微信截图_20201110082620.png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2019年12月22日起施行,裁量标准根据该消毒产品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该产品属于哪类产品”的分类进行处罚。


消毒产品的分类

01

    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效期:四年。

02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 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效期:长期。

03

     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