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群用药的注意事项

2016/3/3 9:50:03来源:基层医生网

  老年人用药

  由于老年人(一般指60周岁以上人群)机体各系统退行性改变,导致体弱多病,因而用药品种多,剂量相对大,不良反应发生率较高,由此而致的药源性疾病发生概率也高。

  老年人用药与成年人相比不仅存在量的差异,也有质的变化。老年人的用药量除按老幼剂量折算表和体重折算相应减小剂量外,还须考虑老年人机体的生理、生化和病理的特异情况。例如老年人的肝血流量减少,其肝血流量只有青年人的40%~50%,其代谢能力降低,首过效应减弱,生物利用度增加;老年人肾体积亦缩小,肾血流也仅是青年人的40%~50%,从而延缓药物的排泄,半衰期延长,血药浓度升高,易造成蓄积中毒;老年人的靶器官有时表现出对药物的敏感性增加,使药物作用增强或延长。故对老年人而言,个体化给药尤为重要。

  小儿用药

  小儿的用药量比成人小,一般可根据年龄、体重或体表面积进行计算。除熟悉一般用药规律外,还须掌握其用药特点。

  小儿在体格和器官功能等方面都处于不断发育的时期,其新陈代谢旺盛、循环时间短,一般对药物排泄较快。但肝、肾功能、中枢神经系统及某些酶系统尚未发育成熟,用药不当常可致不良反应或中毒。小儿对水和电解质代谢的调节功能较差,故易致平衡障碍,对影响水盐代谢或酸碱代谢的药物特别敏感,较成人易于中毒。在应用利尿药后极易产生低钠或低钾血症状。

  氯霉素易致“灰婴综合征”。氯霉素进入体内后,与肝内的葡萄糖醛酸结合后排除,由于新生儿和婴幼儿肝脏葡萄糖醛酸含量少,所以在体内呈游离状态的氯霉素较高而致急性氯霉素中毒,这种中毒反应除与肝脏解毒功能不健全有关外,与肾脏对氯霉素的排泄不足也有很大关系。由于其肾脏排泄功能尚不健全、药物的半衰期较成人长,易发生血药浓度过高或蓄积性中毒。

  新生儿和婴儿的胃排空较慢,出生后6~8个月开始接近成人,新生儿的胃酸分泌极少,胃液pH很高,大约2~3岁达成人水平,这些都可影响药物的吸收和生物利用度。

  新生儿和婴幼儿膜通透性较高,药物易于通过,特别是其血脑屏障不完善,药物与血浆蛋白结合较少,游离药物浓度较大,易发生药物中毒,中枢神经系统特别敏感。如吗啡类药物(包括可待因等)易致呼吸中枢抑制;皮质激素、维生素A、四环素等服用后能使婴儿脑脊液压力增高,可见婴儿自门饱满隆起;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剂量过大、疗程较长可致听神经和前庭神经不可逆损害,造成耳聋、眩晕和共济失调。

  妊娠期用药

  妊娠是一特殊时期,母体与胎儿系同一环境中的两个紧密联系的独立个体,其生理反应和对药物的敏感性有很大差异。因胎儿许多器官还没有功能,主要靠胎盘而不是依靠自己的器官去获得必需的营养物质和排泄代谢产物。当药物在母体血液中出现时,由于胎儿对母体的这种依赖关系,势必对胎儿的生长、发育带来影响。

  妊娠前3个月内是胚胎组织的发育期,肢体和器官系统正在形成,对一些致畸药物特别敏感。故孕早期应尽量避免随便用药,尤其是未经充分研究的药。妊娠4~9个月,此期胎儿发育已渐成熟,但许多脏器功能仍不成熟,尚无代谢和排泄药物的能力,极易受到药物的损害,除非绝对需要时方可用药。

  妊娠期常因一些合并症而必须用药物治疗,只要做到合理用药,能够防止胎儿受母体疾病的影响。如有人观察患重症结核的孕妇,用异烟肼、链霉素和对氨基水杨酸钠治疗后,可使新生儿营养不良的发生率比对照组下降一半,死产也有减少;患缺铁性贫血或糖尿病的孕妇,分别应用铁制剂或胰岛素治疗,能减少胎儿和新生儿的死亡率。

  哺乳期用药

  哺乳期妇女用药后,许多药物可出现于乳汁中,乳儿无意中成为间接用药者或受害者,因此哺乳期妇女用药时必须考虑可能进入乳汁中的药物对乳儿的影响。

  1. 药物对乳儿的影响  进入乳汁的药物浓度与用药剂量、药物的蛋白结合率、分子量、pH以及哺乳期妇女的肾功能有关。药物蛋白结合率越低,乳汁中药物浓度越高;分子量小于200的药物易进入乳汁,大于5000的药物难进入乳汁;碱性药物易进入乳汁;非离子型的脂溶性药物易进入乳汁,哺乳期妇女肾功能损害时,可致血浆和乳汁中药物浓度升高。而乳汁中的药物能否对乳儿产生不良影响则取决于药物在乳汁中的浓度、乳儿的饮乳量、乳儿对药物的清除能力。

  哺乳期用药可分为三类:一是避免使用的药物,这类药物多具有内在的高毒性或较重的副作用,如含碘制剂、抗肿瘤药物、氯霉素、四环素、锂盐、雌激素等。二是慎重用药,此类药在应用时需认真监护,如解热镇痛药、抗组胺药、抗结核药、抗精神病药、抗甲亢药。三是允许使用的药物,这类药物经证实比较安全。

  2. 用药原则

  (1)用药前应充分估计其对母婴双方的影响,可用可不用的药物最好不用。

  (2)对成人可产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哺乳期妇女应避免应用,如病情需要,则应终止哺乳。

  (3)允许婴儿单独使用的药物,哺乳期妇女可使用。这类药物一般不会对乳儿造成大的危害。但不排除特异质个体。

  (4)使用单剂或短期治疗的药物(如用于诊断的放射性核素),若对乳儿有危害,则乳儿可采用乳制品喂养。

  (5)尽可能使乳儿从乳汁中摄取的药量减至最低。其措施有;①对乳汁中浓度高的药物在其吸收高峰期就避免哺乳;②尽可能使用半衰期短的药物;③避免使用长效制剂;④采用最佳给药途径;⑤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哺乳期妇女应尽量避免使用药物。

  哺乳期用药应考虑药物对母、儿双方面的影响及治疗需要,权衡利弊、合理应用,开展治疗药物浓度监测,确保用药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