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浙江卫生监督协会消息,三门县卫生健康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某个体诊所搬迁至新址后,在未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查实该诊所2026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21日在三门县某街道未经备案执业,违法所得335元。
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了违法所得,并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依法取得了《诊所备案凭证》,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属于减轻处罚的情形,三门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诊所搬迁后未变更备案,就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又该如何备案呢?
诊所搬迁后未变更备案 开展诊疗属“未经备案执业”
诊所搬迁新址后,必须依法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若未办理变更备案即在新址开展诊疗活动,属于“未经备案执业”的违法行为。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以上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若未经备案在新址执业,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1、备案机关
原备案机关(即原办理备案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通常为诊所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卫健委)。
2、办理时间
在搬迁后、新址开展诊疗活动前办理变更备案。
3、所需材料
具体以当地政务窗口要求为准,通常包括:
诊所备案信息变动备案表(或变更备案表);
新址的房屋平面布局图(按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新址的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原诊所备案凭证(或备案证)复印件;
其他相关补充材料(如委托书等)。
总之,诊所备案制改革降低了准入门槛,但绝非放松监管。医疗机构在变更名称、地址、诊疗科目等关键信息时,必须依法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依法执业自查制度,切勿心存侥幸;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应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危害后果,争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共同营造安全、透明、有序的医疗服务环境。
部分素材来源于浙江卫生监督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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