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职健函〔202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诊断与救治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疫情防控需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放射诊疗安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为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二、疫情防控中,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以及诊疗设备、场所、防护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可免予办理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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