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又出大招,戳这里看解读!

2018/6/20 16:08:47来源:健康报新闻频道

为推动“放管服”改革,国家卫生健康委6月19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将从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合并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六个方面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6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期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主要举措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进展情况。

具体举措如下:

一是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 “医师一次注册可以在省或县有效,医生多点执业只需要网上申请,为医生多点执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在发布会上说。2018年6月底前,全国将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国家与省级平台联通,信息共享、动态监管。


  二是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既可以降低了民营医疗机构的开办成本,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也有助于中小医疗机构实现医疗服务的同质化,实现了医疗资源的集约利用。”郭燕红在发布会上表示。


  三是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出具其医疗机构名称信息的证明材料,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执业运营提供便利。


  四是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五是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是合并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