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公示了一起药店参与骗保的案件,给药店从业者敲响了警钟:一名药店老板与已故患者家属合谋骗取医保基金,最终不仅涉案资金全部被追缴,两人还被依法判刑并处罚金。值得一提的是,罚金数额还超过了骗保金额,真正落得个“人财两空”的下场。
已故患者“仍在购药”,3.15万医保基金被私分
根据公示的案件信息,当事人黄某妻子蒋某因身患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服药。为了方便购药、报销,黄某申请办理了特殊门诊病人身份证明,每月购买5000元以内的药物,可以享受70%的医保报销优惠政策。
因相距不远,黄某常年在张某经营的药店替妻子购药,张某也多次代为申报领取医保基金,两人因此建立了密切的联系。蒋某因病去世后,黄某找到张某与其商议,继续以蒋某的名义申报领取医保基金,骗得的钱款由二人平分。
之后,在未实际购买药品的情况下,黄某每月定期在张某经营的药店开具5000元的购药单,再由黄某以蒋某的名义向当地医保部门申报骗领3500元的医保基金。医保部门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至案发时止,二人共计骗取了3.15万元,黄某、张某分别分得1.4万元、1.75万元。
经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分别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骗保5000元即涉刑,侥幸心理不可有
很多人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误以为只要金额不大相关部门就不会追究。但事实上,这种想法大错特错,骗保可不是简单的违规行为,超过一定金额属于刑事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根据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设置了三个量刑档次:
1.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各个档次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确定了全国统一的幅度: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对应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授权各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上述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
以本案发生地湖南为例,该省以5000元、5万元、50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
也就是说,在湖南骗取医保基金超过5000元即可构成诈骗罪。本案中,黄某和张某骗保金额分别为1.4万元、1.75万元,已达到当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除了直接参与骗保,药店若收购、销售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同样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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