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执行!罚多罚少不再模糊,主动认错补救能减罚,硬刚整改、屡教不改必重罚,这份直接关系经营成本的合规指南,赶紧收藏吃透!(文末附上政策全文)
2026年2月15日起,浙江卫生健康领域的处罚裁量有了新规矩,省卫健委发布:《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实施意见》,把 “啥情况能少罚、啥情况会重罚” 说透了,这直接关系到日常经营的合规成本,得重点记这几点:
先搞懂三个处罚等级的定义
减轻处罚:不光罚得比法定最低标准还低,甚至该并处的可以不并处(比如法定要求罚款+停业,可能只罚钱)。
从轻处罚:在法定范围内选轻的罚——要么选较轻的处罚种类,要么在罚款幅度里挑低的。
从重处罚:在法定范围内选重的罚——要么选更严的处罚种类,要么在罚款幅度里挑高的。
这6种情况,必须减轻处罚
要是碰到这些事儿,不用慌,符合条件就能少罚甚至低于法定下限:
店里的年轻员工(14-16 岁)不小心违规;
自己主动把问题兜住了 —— 比如退了违法所得、赔了患者损失,或者赶紧召回了有问题的产品;
是被别人逼着、胁迫着犯的错;
主动跟监管部门说清了他们没查到的 “大事儿”;
帮着查到了其他大违规,算 “立功” 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能减罚的情况。
?举个例子:诊所不小心用了违规耗材,发现后立刻退了钱、给患者做了补救,这就属于 “主动消除危害”,能走减轻处罚。
这6种情况,必须从轻处罚
符合任意一条,在法定范围内挑轻的罚:
16-18岁的未成年人犯了卫生类违规;
自己主动减轻了危害后果;
是被别人诱骗着犯的错;
主动交代了监管部门没查到的“非重大违法行为”;
帮监管部门查到了其他小违规(算“非重大立功”);
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
这10种情况,必须从重处罚
碰了这些红线,罚得比法定标准更严:
违规情节恶劣,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患者伤残);
监管让整改,你接着犯;
藏、毁违规证据;
带着别人违规,或是教唆、胁迫别人违规;
两年内因为同一件事被处罚3次及以上;
报复举报的人、作证的人;
妨碍执法(比如跟执法人员争执、阻挠检查);
违规时间长、涉及的东西多、赚的违规钱不少,或者行为本身风险高;
疫情等突发事件里,不遵守防控要求;
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这些常见情况,官方给了“认定标准”
主动消除/减轻危害:退了违法所得、赔了损失、召回了问题产品,且真的起了作用;
主动停违规:分三个等级——监管没发现就停了(最主动)、监管发现但没让整改就停了、监管让整改后在期限内停了;
被胁迫/诱骗:要么是被暴力威胁,要么是被欺骗、利诱着犯的错;
立功表现:举报别人违规且查实,要是举报的案子够大(够听证标准),就算“重大立功”。
罚款数额,直接按比例算
减轻罚:法定有上下限的,罚“下限的10%-70%”;只有上限的,罚“上限的5%-10%”;
从轻罚:法定有上下限的,罚“上限的30%以内”;只有上限的,罚“上限的10%-30%”;
从重罚:法定有上下限的,罚“上限的70%以上”;只有上限的,直接罚“上限的70%以上”。
2月15日,浙江这项卫生健康处罚裁量新规正式生效,对民营诊所、社会办医等基层医疗从业者来说,既是合规经营的 “标尺”,也是风险应对的 “指南”。
日常经营中,最核心的原则就是盯紧合规红线,从源头规避违规;若不慎出现问题,千万别抱有侥幸心理 —— 主动止损、退还所得、赔偿损失,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才是争取减轻或从轻处罚的关键。反之,若试图通过隐匿证据、妨碍执法、屡教不改等方式 “硬刚”,只会面临更严厉的从重处罚,最终增加经营成本、损害机构口碑。
建议大家把这份处罚标准收藏备用,时刻提醒自己和团队规范执业,才能在合规前提下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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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疾控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疾控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有关规定,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疾控局
2025年12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明确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具体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健康领域(含疾控领域,下同)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内涵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实施行政处罚,包括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在几种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选择幅度较低限进行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在几种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选择幅度较高限进行处罚。
二、适用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适用条件的,应当对其作出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二)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选择与幅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实施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可以采用约谈、建议、提醒、警示、批评教育等方式,加强对当事人的法治教育,引导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应当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一)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重大违法行为的;
5.配合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受他人诱骗实施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非重大违法行为的;
5.配合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非重大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三)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处罚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8.涉案产品或行为危害风险性较高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涉案财物数量、销量或者违法所得较多的;
9.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10.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四、常见情形认定
(一)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下列措施,结合案情综合判断,可认定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的;
2.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的;
3.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
4.主动采取召回涉案产品等措施,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的;
5.主动采取其他行为,对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产生实际效果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结合案情综合判断,可认定属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1.在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停止的;
2.在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停止的;
3.在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期限届满前按要求停止的。
上述所列情形的主动性、及时性依次减弱;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按照综合裁量原则考虑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认定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属于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1.他人以行为暴力、言语或文字威胁恐吓或其他非法方式,强迫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实施违法行为的;
2.他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当事人产生错误的判断或认识,从而引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属于主动供述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在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主动供述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本人实施的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属于配合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1.举报卫生健康领域他人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卫生健康领域他人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其中经查证属实,做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标准或其他重大案件条件的,属于重大立功表现;
2.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属于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
1.在整个违法行为活动中作用较大,是违法行为的主要推动者或决策者,处于主导地位;
2.对违法行为的实施起关键作用的。
(七)符合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处罚:当事人两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
五、对处罚种类为罚款的相关规定
(一)实施减轻行政处罚时,若法定罚款设有下限与上限的,一般在法定罚款下限的10%以上至70%以下为区间确定罚款数额;若法定罚款仅设定上限而未明确下限的,一般在该上限的5%以上至10%以下为范围确定罚款金额。
(二)实施从轻行政处罚时,若法定罚款设有下限与上限的,应在法定罚款下限至上限的幅度的30%以下确定罚款数额;若法定罚款仅设定上限而未明确下限的,一般在该上限的10%以上至30%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实施从重行政处罚时,若法定罚款设有下限与上限的,应在法定罚款下限至上限的幅度的70%以上确定罚款数额;若法定罚款仅设定上限而未明确下限的,应在上限的70%以上确定罚款数额。
六、实施要求
(一)确保公正执法。在实施过程中,须坚持统筹兼顾、精准施策,既要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执法温度,又要坚决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体现执法力度。要切实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强化监督约束,严防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或借“从轻、减轻”等理由消极懈怠、随意变通,危害卫生健康领域管理秩序。
(二)规范工作程序。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常见情形,为统一执行标准,制定《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常见适用情形清单(2025年)》(见附件)。符合清单常见适用情形的,原则上应实施相应的减轻、从轻等行政处罚;符合清单但存在其他情形,经综合裁量不宜实施减轻、从轻等行政处罚的,经本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后,可不实施减轻、从轻等行政处罚;对于清单未列入的事项,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研判和裁量,完善决策程序,谨慎作出是否实施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决定,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三)动态管理清单。对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和营商环境优化需求,对清单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各市、县(市、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可补充、完善、细化本辖区内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本意见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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