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诊所上演“真假李逵”被重罚

2018/12/15 21:04:32来源:村医之家作者:兰花草

“大哥,有人在山间行窃,坏我名声,让我前去查看个究竟!”这是四大名著之一《水浒传》中黑旋风李逵的做派。

 

然而今天,深圳却有诊所,光天化日之下,上演“真假李逵”,最终被有关部门处以重罚。

 

据《深圳卫监》2018年12月10日报道


去年10月,盐田区卫监执法人员,在对陈兆铿西医儿科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的处方笺存在猫腻,即处方笺名称陈兆铿诊所与《医疗机构许可证》登记的名称——陈兆铿西医儿科诊所不符,最终被卫监部门依法予以该诊所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规范处方学问多

 

也许在许多人心中,这样的差错无可厚非,此“李逵”就是彼“李逵”。但是,实话告诉你,大错特错。

 

我们知道,医学是一门十分严谨的科学,任何不规范的行为和操作,都有可能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尤其是在目前这种医患关系相对紧张的大环境下,任何细节和差错,都有可能招来横祸。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包括处方在内的每一样东西,都是医患双方维权的重要前提和法律依据。

 

而且,从处方笺上记录的药品种类、用法用量等,还可以初步判断医生是否合理用药,处方笺上签署的医生、药师的名字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另外,还可防止某些医疗机构“挂羊头、卖狗肉”,超范围执业,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称,欺骗和诱导患者就医的违法行为发生。

 

而如果处方出现文不对题的情况,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就会对核查工作和患者维权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这既是法律对医疗机构名称规定的行为准则,又是监管部门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职责所在,同时又是患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名称是否相符,关乎着每一位患者的切身利益。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和医疗文书中的机构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相同等相关规定,卫监部门依法予以该诊所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假“李逵”不只这一个

 

实际上,类似陈兆铿西医儿科诊所因为“小事”而被处罚的情况不在少数。


2017年5月,深圳福田区卫监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巡查时发现,“李丽芳中西医诊所”的门面,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李丽芳中西医结合诊所”不一致,而被执法部门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一时间,福田区的“朱慧敏口腔诊所”因为医师佩戴的胸牌只有名字和职称,没有医师本人的照片,也被执法部门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何变更医疗机构的名称?

 

从上面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因为忽略细节而被处罚的案例不在少数。因此,变更正确的医疗机构名称十分必要。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 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 《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

  2. 医疗机构负责人照片;

  3. 主体资格登记部门核准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书;

  4.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登记承诺书;

  5. 授权委托书;

  6.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上述的几家诊所,因为“真假李逵”陆续被罚,作为基层医疗机构之中的主体——诊所和村卫生室,我们要引以为戒,绝不能在小问题上“玩小聪明”。


否则,不但患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我们的执业风险也有所增加,更为重要的是还会成为主管部门的“眼中钉”而被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