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医生的处方是一字千金,一点也不过分。因为这张方寸纸张,不仅承载着患者的信任,更关乎着患者生命的安全,在产生医疗纠纷时,它还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然而近日,就有医师同仁,因为处方审慎不严,造成患者损害,最终赔偿两万三,真是得不偿失。
据《泉州晚报》2018年11月23日消息,今年80岁的老杨因身体不适,于8月1日到陈某的诊所里拿了3贴药,服后病情有所好转。三天后,老杨再次找到陈某要求治疗,陈某查看老杨的身体恢复状况之后,开具了新的药方,让老杨到外面的药店购买。 老杨按照陈某出具的药方去药店买药并服用,两天半后陷入昏迷。家人及时将他送到医院,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老杨至今昏迷不醒,无辨识能力,无法进食(靠食管维持生命),家属为此共支出费用13万余元。 面对这样的情况,家属认为,陈某出具的药方的药物具有副作用,才造成这种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对老杨子女所述的事情经过没有异议。 法官调查发现,陈某在未综合衡量患者的实际情况下开处方单,未尽到特别审慎的义务,致使老杨身体无法适应药物,存在过错;同时杨某也未遵照医嘱服用药物,其自身存在主要过失,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陈某赔偿患方两万三了事。 我们知道,处方是医生为患者开写的药单,是调剂人员配药、发药的根据和医疗责任的法律凭证。 我国《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上的责任。 第六条规定,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另外,为降低患者的就医成本,规定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患者持处方到其他医疗机构或者药店购药。 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相关法律对处方的要求是相当的严谨,而且,规定也说了,不得限制患者外出购药。 在这起纠纷中,虽然陈某没有限制患者外出购药,但由于自己的失责,加之杨某自身的过错,最终酿成事故,陈某自损两万三,只能自认倒霉。 作为患者杨某,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试想,如果它能够照章办事,按医嘱服药,也不会引起事故的发生。 陈某的遭遇虽属个案,但也给我们基层医生敲响警钟,那就是在临床工作的过程之中,一定要谨慎行事,因为我们毕竟从事的是与人的生命打交道的行当,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事故和伤害。 尤其在目前这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环境复杂的大环境下,我们更要量力而行,谨言慎行,尽量不要随意书写医疗文书,尤其是处方这种具有严格法律意义的医疗文书,因为我们写出去的每一个字,在事故和纠纷面前,远远不止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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