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医疗健康”近年来发展迅速,有效整合了医疗资源,改善了患者就医体验。 那么,中医诊所可以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吗? 小编先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某市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某中医备案诊所通过互联网违规开展诊疗活动,造成患者身体不适。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调查。经查,上述机构未取得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直接在网络平台开展诊疗活动。该中医备案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中医备案诊所违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行为,做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八条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医疗管理要求,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 ◆《中医药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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