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小疏忽”引关注,这个问题有“大讲究”

2025/7/14 10:47:30来源:浙江卫生监督协会

案情简介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医疗废物间未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诊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已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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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鉴于本次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所列情形,柯桥卫健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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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四十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中2项要求的,或违法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1500元以下。

温馨提示



在日常医疗工作中,医疗废物暂存间虽不常被大众目光所及,却是保障我们医疗环境安全的重要一环。为了维护这一关键区域的安全与卫生,特此温馨提醒:请勿吸烟饮食,守护健康防线!

①遵守规定,安全第一:医疗废物暂存间内,请严格遵守“禁止吸烟、饮食”的规定。这不仅是对自己健康的负责,更是对他人及环境安全的尊重。

②警惕风险,防患未然:医疗废物中可能含有有害微生物或化学物质,吸烟或饮食时若不慎接触,可能引发健康风险。让我们共同警惕这些潜在危险,防患于未然。

③标识醒目,牢记心间:请留意医疗废物暂存间内醒目的警示标识,时刻提醒我们遵守规定,共同维护这一区域的安全与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