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己要求输液,诊所仍被罚1.5万

2024/3/4 9:49:04来源:荔湾区卫生监督所

“能吃药不打针,能打针不输液”是世界卫生组织的用药原则。多地卫生健康部门也采取了各种举措“叫停”过度输液,但有些市民却认为输液见效才快,既然医院门诊不给输,就去诊所输。



此前,广州市荔湾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线索,有市民称其因手脚酸痛症状,在当地一家诊所连打两日点滴,随后出现呼吸困难症状。手脚酸痛需要打点滴吗?


卫监执法人员在该诊所发现了临床诊断为“手脚乏力”的患者王某处方两张。经询问,该诊所坐诊医师王某表示,是患者主动要求输液的。



患者当时是什么情况?为什么要用到输液治疗?

患者当时主诉全身酸痛,吃药效果不好,主动要求输液。



按照规定,静脉输液必须是在患者出现相关指征时才能进行。该患者并不符合相关指征要求,你这种操作属于违规输液。

患者主动要求的也不行吗?



不行,按照规定,输液必须符合相关指征。

依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粤卫办函〔2017〕332号)


01

补充血容量,改善微循环,维持血压。用于治疗烧伤、失血、休克等;

02

补充水和电解质,以调节或维持酸碱平衡。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脱水、严重呕吐、腹泻、大手术后、代谢性或呼吸性酸中毒等;

03

补充营养,维持热量,促进组织修复,获得正氮平衡。用于慢性消耗性疾病、禁食、不能经口摄取食物、管饲不能得到足够营养等

04

输入药物,以达到解毒、脱水利尿、维持血液渗透压、抗肿瘤等治疗

05

中重度感染需要静脉给予抗菌药物;

06

经口服或肌注给药治疗无效的疾病;

07

各种原因所致不适合胃肠道给药者;

08

因诊疗需要的特殊情况。


可以看到,患者王某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输液指征。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卫监部门依法给予该诊所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层医生在接诊时,会遇到很多这样的病人:认为吃药太慢了,想立竿见影,立马奏效,于是请求医生给自己输液。殊不知,输液存在一定的风险,每年因输液死亡的案例不在少数。



案例一


在云南昆明西山区年华街一诊所里,一名2岁左右的男孩在输入利巴韦林时,喉咙里咔出大量痰液,随后就产生窒息,男孩被紧急送往医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二


一位年届六十挂龄,且患有多种慢病的村民,自带一盒参脉往镇上诊所代输,该诊所资照齐全。但输液回家后突然死亡,其家属认为猝死与输参脉不当有关,报警要求该诊所赔偿三十万,后来在当地政府的介入协调下,该诊所医生赔了二十万元才息讼了结!



案例三


据媒体报道,常州市民卞某在一家诊所挂水输液,没想到才10分钟,卞某的身体突然出现不良反应,他的儿子发现情况不对,立即拨打120求救。然而在医院,虽然医生全力抢救,但卞某最终还是停止了呼吸。


输液其实就是静脉注射,是把药物打进血管直接进入血液循环,跳过了药物吸收过程,输液药物中往往含有“微粒”。


这些微粒包括塑料微粒、橡胶微粒、结晶体微粒还有纤维、尘埃粒子等,现在的制药技术只能最大限度地限制,而无法完全清除它们。


由于输液略过了人体识别外来物质的免疫环节,当这些微粒直接进入血液循环,就可能引起过敏反应、静脉炎、血管栓塞等;严重的甚至可能引发休克,危及生命。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四十四条指出,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输液请谨慎


综上所述,基层医生应严格遵守《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输液需严格按照相关指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