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院院长因诈骗、贪污被判刑17年,处罚金125万

2024/2/27 15:02:58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丽水庆元县某卫生院院长叶某因犯诈骗罪、贪污罪,一审被判十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叶某犯诈骗罪的情节包括骗取医保基金和他人钱财等。

1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审判决书,披露了该案详情。

判决书显示,庆元县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利用担任某卫生院院长兼住院医师的便利,虚构用药需求并向住院患者隐瞒开药事实,使用46名住院患者的医保账户虚开药品,垫付部分自费金额,将上述药品用于替换某卫生院药房内即将过期的药品,共造成医保统筹基金损失156609.57元以上。

此外,2019年4月1日,叶某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以周转为由向范某借款92000元,造成范某损失92000元。2019年4月25日,叶某又以同样理由向周某借款300000元,借款时支付利息18000元,造成周某损失282000元。

叶某骗取医保基金和他人财物共计530609.57元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叶某刑事责任。此外,叶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庆元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已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本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庆元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前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000元。

责令被告人叶某退赔某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156609.57元,退赔被害人范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2000元,退赔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