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死亡——医疗事故?

2019/7/22 16:03:47来源:医师报作者: 陈金伟

讲述

“老实人”江锦强鼓足勇气说:“那天我经治的一名患者因发生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死亡,我和医院被患者家属告上法院。”江锦强喝了一口水,继续说:“患者因上呼吸道感染到我们医院就诊,接诊医生是我。我经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血常规检查后,诊断为化脓性扁桃体炎。患者既往无青霉素过敏史,故我给她开了青霉素80万单位肌肉注射——当然是皮试阴性后!谁知,当护士为他注射青霉素约10分钟后,出现过敏性休克,护士急呼我前往抢救;我也急呼隔壁的科主任指导抢救,但经抢救1小时患者死亡。患者家人以‘医疗事故’为由,要求我和医院赔偿人民币80000元‘私了’,否则把我和医院告上法院。我、科主任、院领导知道青霉素过敏性休克不属医疗事故,故据理力争,并申请医疗技术鉴定。鉴定认为本案不属医疗事故,而属医疗意外。法院采纳了鉴定委员会的意见,驳回患者家人请求。但依照公平原则,判我们医院给患者家人2000元以示慰问。患者家人不服,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有的患者及其家属因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把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相混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由此可见,构成医疗事故必需具备以下要件:医疗事故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医务人员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主体行为有违法性,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或常规;医务人员主观上(应当预见或已预见其诊疗行为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但仍轻信能避免的心理态度,结果导致损害发生)存在过失,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例患者是化脓性扁桃体炎,且既往无青霉素过敏史,医生处方注明敏试,护士注射前敏试阴性,故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纯属意外。意外发生后医方全力抢救无效,故无须担责。法院判医方给予患者家属经济补偿纯属出于民法中“公平原则”考虑,并非意味医方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