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违规销售这种药,乡村医生被公诉

2019/3/12 11:35:02来源:中国社区医师杂志作者:兰花草

处方药必须凭处方进行销售,这不仅是医生最起码的常识,也是处方药销售的相关法律规定。然而近日,却有村医在不给患者开具处方的前提下,直接为患者出售处方药品,最终被有关部门提起公诉,真是得不偿失。


 

据《海峡网》3月1日消息


姚某是长乐湖南镇新城区某卫生所的村医,2017年至2018年期间,姚某明知复方可待因口服止咳溶液是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需按规定开具处方才能出售。

 

然而,他却受利益诱惑,不到半年时间内,在未开具处方的情况下,多达55次将574包该口服溶液贩卖给服食该药成瘾的刘某。

 

最终,姚某因非法贩卖“止咳水”,被长乐区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据刘某证实,他原本没有吸毒的恶习,一开始是因为牙痛难忍,听说服用该口服溶液可以止痛,他喝了之后发现,不仅牙不疼了,还能提神。于是,就长期大量服用该药,用来玩游戏提神,一次都是冲泡5包的量,慢慢地就上瘾了。

 


我们知道

精神药品能够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其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同麻醉药品管理,不能零售,只能在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由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处方使用。

 

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以由具有销售资格的药店,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计量销售,处方保存2年备查。一般医疗机构也可以处方使用。

 

通常情况下,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而含可待因的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临床上虽然是一种镇咳药品,能够改善咳嗽症状,但大剂量服用即会致幻,甚至成瘾,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不能随意售卖。尤其是不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而上述姚村医,在明知这种药品不能随意售卖的前提下,依然为患者大量销售,最终酿成恶果,不仅伤害了别人,也害惨了自己。

 

实际上,类似上述姚村医的情况也非个案,据《正义网》2017年04月27日报道,王允书是嘉祥县某镇卫生院的药库主任。2014年12月的一天,王偶然在网上发现,有人高价收购某品牌止咳露,一瓶120毫升的止咳露,自己所在的卫生院售价只有十几元,转手就能获取50元至80元的利润。

 

为谋私利,从2015年5月开始,他先利用医院平台大肆采购药品入库,然后再想办法将药开出来。从医院购买止咳露后,装入印有“化妆护肤品系列”的包装箱,通过物流大肆向外地发售。

 

为了扩大业务,王先后找到卫生院所辖卫生室的负责人,利用卫生室的名义,从药库中将止咳露以14.4元的原价购买出来,后由王允书取走。辖区内的25家卫生室都用这种方式,帮助王允书。截止2016年4月,总计购买止咳露达到7010瓶。

 

2016年12月,经山东省嘉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允书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从上面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


无论是村医姚某,还是药库主任王允书,他们都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在明知这些止咳露,属于国家严格管控药品,按药品管理制度应依规依法凭处方销售。但遗憾的是,他们都没有经得住利益的诱惑,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直至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惩罚。

 

这也从一个侧面警告我们所有基层医生同仁,在平时的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之中,一定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对于处方药,一定要凭处方销售,这不仅是对患者负责的体现,也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尤其是涉及国家严格控制的精神药品,更应该如此。否则,最终受到惩罚的将会是我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