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院长伪造签名,贪污公卫经费获刑!

2017/7/6 13:56:12来源: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一名前卫生院院长的二审上诉请求。


这人名叫赵某,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大专文化,原系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卫计局工作人员。2003年10月21日,赵某被任命为贵阳市白云区牛场乡卫生院院长。经查明,在任职期间,大权在握的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恣意侵吞该卫生院公共卫生经费及工作经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2月份,赵某以给牛场卫生院临聘人员发放绩效工资和工作补贴的名义,伪造发放表及签名,骗取该卫生院的公共卫生经费人民币2万元。

 

2015年2月份,赵某又以发放2014年目标奖的名义,伪造发放表及签名,骗取该卫生院工作经费人民币2万元。

 

2016年2月份,赵某以发放村卫生室2015年度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绩效奖的名义,伪造发放表及签名,骗取该卫生院公共卫生经费人民币2万元。

 

2016年10月13日,赵某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此案。

 

原判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发放表格及签名的方式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等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赃款人民币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不服,以“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为由,提出上诉。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等规定,认为上诉人赵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驳回了赵某的上诉请求。

 

赵某身为一院之长,他本该以身作则,为下属做好表率,却“率先”被警方带走;他本该体恤下级,为大家争取利益,却向国家拨给村医的公卫经费伸出黑手;他本该廉洁奉公,以守护百姓健康、发展基层卫生事业为己任,却利欲熏心、目无法纪,将自己的私欲放在第一位……

 

赵某的表现,证明了人性的丑陋——有些人干的事,真的配不上“领导”这两个字;赵某的经历,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国家反腐的决意——老虎照样打,苍蝇也要抓,有国家来为乡村医生这样的弱势群体做主,什么也不用怕;赵某的下场,为那些无视法律道德,还在处心积虑想着如何压榨村医的人敲响了警钟——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啊,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