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见不平一声吼,紧急关头显身手。”见义勇为是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体现,但见义勇为的同时可能伴随一定的风险,如见义勇为者给受助者造成损害等,可能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这也正如村医上门救治出现病人伤亡而病人家属索要赔偿或因此与村医发生纠纷及肢体冲突。而法官的调解与判决中,大多以伤亡为弱势群体理由让村医负担一定比例赔偿。具体赔偿数目不等,或多或少。
但无论怎样,这都给村医上门医疗服务包括病人家属的乞求抢救埋下不安及恐惧心理,极大影响了村医的正常职能发挥与提供,也给基层卫生服务造成障碍。
那么,这样的“流血又流泪”事情究竟有无公正、合理、公平的法律给予解释解决呢?5月6日的央视“新闻直播间”报道了一则这样的新闻:
南方一城市人行道上,一位过马路老人忽然摔倒,路过此处的一名特警发现后,立即上前查看老人的脉搏、瞳孔及意识,发现老人有微弱呼吸,于是一边让旁人拨打“120”,一边掐压老人“合谷”,还不让他人搬动老人头部……后来老人在医院诊断为“急性脑出血”(量少出血)。
当记者问他目前许多人对“帮扶大街倒下老人”有害怕心理,你为什么能“见义勇为”抢救病人而无后顾之忧?这位特警回答说,我曾经学过急救常识,抢救帮扶倒地老人是我的义务,家属不应该会有其他想法的。
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许多人都有不安。我们不禁反问:是什么让我们变得冷漠了?答案很简单,主要是当前社会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力度不足。
而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尤为引人关注,让人们对“见义勇为”有了新的理解,而笔者认为,这也更让村医的上门服务有了信心和安全保障。
《民法总则》三度修改,定稿删去“重大过失”,但应注意避免“过度见义勇为”。
对此,温州市“十佳律师”、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金科说:“从把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需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严格限定,到最终把 ‘重大过失’ 这四个字样删去,足以看出我们国家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决心。”
笔者认为,“重大过失”四个字应该引起村医的重视,也就是说,上门积极救治作风可嘉、人格可贵,但必须有(是)规范的执业操作,切莫有过度或错误的医疗操作抢救,只要做到这一点,可能你就与病人的伤亡赔偿无关。因为我国刑法规定“ 见义勇为 ”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鼓励“ 见义勇为过度 ”。
现行法律及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过程中意外伤及第三人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并未进行直接规定,而这种意外伤害显然不能援引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来予以免责。
但专家建议:结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可斟酌考虑以下情况:当被伤第三人以一般侵权向见义勇为者主张权利,见义勇为者再以此规定向受益人主张权利,“这是对见义勇为者较为合适的一个救济途径”。
“需要强调的是,只要是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并在正当合理范围内的,仍可以放心大胆地去见义勇为,而不用担心被讹。这也体现了国家立法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的明确肯定和规范。”金科表示。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信勇认为, “救助者自身已经承受了各种风险,若还让救助者为其在紧急情况下的失误承担责任,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是极不公平的,不利于见义勇为精神的弘扬。
另一方面,受助人或受益人对危难时刻出手相救的救助人应当心存感恩,并适当补偿救助人所受损失。这两个条文从获得适当补偿和免除责任两个方面,为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有助匡扶友爱、诚信的社会风气。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规定是核心价值观的直接体现。用法律保护见义勇为,有利于倡导培育良好社会风尚。
因此可以说,免除责任,为见义勇为者解除了后顾之忧。而笔者认为,这可引深为村医上门救治的法律保护,让村医积极上门救治而无后顾之忧。
家庭医生服务风险需降低
目前正在大力推进开展家庭签约服务,其中重点人群需要医生上门服务,当然有一定或较大的医疗风险,这需要签约医生既要有价高的专业水平,也需要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消除减少上门服务风险。
另外,这也是多点执业医生特别是“下沉”城市大医院医生应该的鼎力相助,但他们的执业注册范围对其上门救治有很大的矛盾冲突。这需要相关法律尽快修订。
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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