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赔了24.8万!悲呼~为什么诊所一出事,就有逃不过的赔偿!

2016/11/12 11:11:08来源:网络

大家都说,诊所医生不好当啊,只要出事故就会有以下三个场景:


患者家属:

都是医生的责任,我们家某某某之前什么毛病都没有

 

永远逃不掉的赔偿:

只要人在诊所出事的,无论什么原因,永远离不开的给钱!给钱!给钱!

 

司法机构:

升堂前先将诊所封了再说.....


这是我们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常常见到的情景。为什么诊所一出事,就是赔钱了事?



没责任也要赔钱



之前在朋友圈里广泛转发的关于赵玉峰大夫的事情,引起极大的关注:事情的具体经过诊所老板之家在之前的推文中也有发送过:村医被这样的医闹“讹钱”,这钱真得一分都不能给啊!(可点击查看)

 

这里就不再赘述,大概就是说,一个老太太病重,接诊的赵大夫看病情严重随即联系转诊,转诊不及,老太太死在了诊所门外。人证物证俱全,赵大夫没有任何责任,但迫于各方软硬压力,赵医生最后还是拿出5000块换得了安宁。



没做医疗鉴定也要赔钱



10月8日,毛某因咽喉肿痛到李医生的诊所就诊,该诊所为毛某检查后为其进行了输液治疗。输液不久毛某出现身体不适,便电话通知其丈夫姚某来诊所接人,姚某带妻子毛某到医院救治,但毛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9日不幸去世。姚某把毛某的死亡归咎于该诊所并要求其赔偿60万元。李某表示家属未进行医疗鉴定,无法明确责任,拒绝赔偿。在经过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诊所申请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过几番劝导家属初步同意进行调解,并承诺暂不采取激烈行动。但在调解员耐心向姚某家属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的时侯,姚某家属态度突然再度强硬,明确表示拒绝医疗鉴定,也不考虑法律维权,如果得不到赔偿将到市、省里上访……

 

为了尽快解决纠纷,调解员马上调整了调解方式,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模式,对姚某及其家属表示如果采用非常手段,不但不能维护正当权益而且还有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到头来反而得不偿失;对李某,调解员则表示人是在诊所就诊之后死亡,诊所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调解员几天几夜的多番劝说,双方当事人于10月20日自愿达成协议:诊所一次性赔偿姚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4.8万元,同时承担毛某在太平间所产生的停尸费。


此类案例越来越频发,也让同行越来越胆小,救人固然最为重要,但如果医生每天提心吊胆的给患者治病,后果可想而知。面对变化不断的病情,医生不就是胆大心细的去给患者最好的治疗建议吗,不再胆大,就会保守治疗吧,就会转诊吧,要不就直接拒诊吧……患者的就诊体验是否会越来越差,医疗环境能好起来吗?国家大刀阔斧的医疗改革真的能带来成功吗?

 

调解部门的立场在此刻尤为重要,中立公正的分析两方的权益,患者不懂法可以向他们普法,医生诊疗若有问题,更需要探究其中的因果……但如今面对基层医疗纠纷,往往采取的息事宁人的态度,偏向与患者那边的态度,劝说医生“破财消灾”,可曾知诊所医生心中的愁苦,医生在心力交瘁的争辩中,最后不得已为之,用自己的辛苦钱去换得安宁,“汲取”教训,“谨慎”治病……少不了“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心理。

 

如果说,之前的医疗纠纷没有法律依据,那现在各地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各类细则慢慢完善与出台,是否能给迷茫中的诊所医生带去踏实?

 

11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的5种处理方式:

(一)自行协商和解;

(二)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处理;

(三)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患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责任明确的,可以不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调委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或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应当先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

 

山西省也在11月7日出台《山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江苏、江西、福建、河北石家庄等多省市确定了类似的医疗纠纷处理条例,细则虽有不一,但无一不提到这一点。

 

也就是说,医疗事故中涉及到赔偿金额超过2万时不得进行私了,应当进行医疗鉴定。

 

但现实中,诊所不仅仅一出事就赔偿,而且赔偿金额往往巨大,对诊所医生看病救人的积极性挫伤是很大的。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是医患纠纷中最难处理的情形,即使有的医生坚持做医疗鉴定,也会有来自各方的压力,迫使他低头屈服。最麻烦的就是,也有患者难以接受尸检,最终导致死因难以判定,对于这一点,《征求意见稿》对处理细节做出详细规定。其中,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导致影响死因判定,将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进行尸检要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若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医疗机构可以邀请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值得一提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如果说,现在的医疗环境是一坛大染缸,那么现在有关部门对这坛大染缸的水也该治治了,理清医疗纠纷程序与责任、赔偿等,相信不仅给基层诊所带来踏实感,也会给患者带来更好的就医体验。

 

暂且不谈整个医疗环境怎么才能真正的改善,但最起码,我们基层医生面向那么多的患者群体,发挥正面的导向作用,意义也是极为重大的。


医生是一个不允许犯错的职业,也要求着我们基层医务人员不断的学习进步,大胆治病、细心用药,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的概率;当遇到医疗纠纷或者事故时,也不要盲目的赔钱了事,明确医疗纠纷或事故的责任、性质,走正规的法律渠道,依法处理纠纷才是“正解”!因为你的一言一行代表着整个基层医疗,你的正直经历也是汇入整个医疗环境的清水中。


希望下一次,我们不要再看到诊所一出事,就有逃不过的赔偿的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