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方案进一步保障乡村医生待遇

2015/11/20 13:10:49来源: 正北方网(呼和浩特)作者:许晓岚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日前出台,提出要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赤脚医生”的待遇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根据方案要求,我区将通过10年左右的建设,力争全区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到2020年,全区30%以上的乡村医生获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适应农村牧区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方案提出,各地区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同时,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对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业10年以上并已经退出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级财政解决。同时,方案提出,要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各地区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嘎查村卫生室工作。要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加强乡村医生聘用管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通过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到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
  此外,方案还提出各地要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要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1.5名的比例配备,不足1000人的嘎查村按1名配备,保证每个嘎查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