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新增“ 1500+26420 ”!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秩序管理的通告

2022/4/13 10:11:52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上海发布、新华每日电讯

4月12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1513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13例(广西5例,广东4例,上海1例,江苏1例,福建1例,四川1例),含6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广西3例,福建1例,广东1例,四川1例);本土病例1500例(上海1189例,吉林233例,广东22例,海南14例,浙江12例,福建7例,江苏4例,山东3例,河南3例,黑龙江2例,湖南2例,陕西2例,天津1例,河北1例,辽宁1例,安徽1例,江西1例,湖北1例,云南1例),含152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吉林97例,上海23例,海南13例,广东9例,浙江6例,福建2例,江苏1例,山东1例)。无新增死亡病例。无新增疑似病例。


当日新增治愈出院病例1678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55例,本土病例1623例(吉林1149例,上海334例,福建41例,山东25例,辽宁14例,河北11例,黑龙江11例,广东11例,浙江8例,江苏5例,河南3例,云南2例,陕西2例,天津1例,山西1例,安徽1例,江西1例,重庆1例,四川1例,贵州1例),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26408人,重症病例较前一日增加10例。


境外输入现有确诊病例314例(无重症病例),现有疑似病例26例。累计确诊病例17915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17601例,无死亡病例。


截至4月12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现有确诊病例21826例(其中重症病例87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141898例,累计死亡病例4638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68362例,现有疑似病例26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2739650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453136人。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26525例,其中境外输入105例,本土26420例(上海25141例,吉林852例,江苏71例,广西71例,安徽60例,湖北44例,河北37例,辽宁31例,浙江19例,山东19例,江西16例,河南11例,青海11例,云南10例,广东9例,福建7例,山西4例,四川3例,黑龙江2例,天津1例,内蒙古1例)。


当日解除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8317例,其中境外输入105例,本土8212例(上海6044例,吉林1439例,河北224例,福建125例,辽宁98例,山东80例,江苏59例,江西36例,安徽21例,河南18例,云南17例,黑龙江13例,广东11例,广西8例,甘肃8例,天津5例,湖北3例,山西1例,重庆1例,新疆1例);当日转为确诊病例158例(境外输入6例);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258374例(境外输入881例)。


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337453例。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308705例(出院60660例,死亡8886例),澳门特别行政区82例(出院82例),台湾地区28666例(出院13742例,死亡854例)。


上海新增本土“1189+25141”

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

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秩序管理的通告图片

2022年4月12日0—24时,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189例和无症状感染者25141例,其中23例确诊病例为此前无症状感染者转归,867例确诊病例和24500例无症状感染者在隔离管控中发现,其余在相关风险人群排查中发现。新增境外输入性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例,在闭环管控中发现。


以下内容来自“上海发布”

为严格落实本市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尽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市公安局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秩序管理有关事项发布通告。《通告》提出严禁实施“封控区内人员在封闭管理期间擅自出户”等十项行为。详见↓

为严格落实本市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尽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市疫情防控规定,按照分区分类差异化防疫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二、禁止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疫情防控、生活保障、城市运行、应急处置、紧急就医等需要的除外。交通管制措施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

三、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封控区内人员在封闭管理期间擅自出户;

(二)封控区和管控区内人员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擅自离开居民小区/自然村(单位、场所),或者进行聚集活动;

(三)防范区内人员擅自进入封控区、管控区,或者防范区场所未合理控制人员数量;

(四)违反隔离管控规定,故意破坏门磁、封条擅自出入;

(五)拒绝接受本市防疫部门、医疗机构组织的核酸检测、抗原检测;

(六)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拒绝按规定接受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等人员拒绝按规定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

(七)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人员,符合出院或者解除医学观察标准,拒绝出院或者解除医学观察;

(八)在医院、方舱、隔离点等救治隔离场所,或者居住小区、单位等其他场所,辱骂、殴打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或者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

(九)编造、故意传播涉疫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道路通行证等证明文件;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市防疫措施的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全力守“沪”、同心抗疫,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为早日取得疫情防控胜利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