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贵州省药监局公开了一则镇远县市场监管局查获一起非法行医及销售医疗器械案件。
据悉,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场分局工作人员在辖区内大地乡大地街上洪荣药店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该药店负责人在店内给病人输液等多种违法行为,分局工作人员向镇远县市场监管局报告,该市场监管局组织综合执法大队,联合镇远县卫生健康局执法大队、大地乡派出所民警等执法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到现场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经查,当事人洪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销售。
该药店目前涉嫌存在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未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营药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非法行医。针对洪某某的违法行为,现已对洪某某进行立案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神医”宣称能治好新冠肺炎
除此之外,其他省近期也有多则查处非法行医的典型案例。3月1日,湖北省卫计委监督局公开的《关于对李跃华、张胜兵治疗新冠肺炎等相关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经查,李跃华承认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介于李跃华非法行医行为,该监管局建议责成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事件起因是此前湖北省司法厅退休副厅长陈北洋一家因感染新冠肺炎拒绝隔离一事传播开后,李跃华主动现身网络,并声称自己通过自己的专利项,治愈了陈副厅长一家的新冠肺炎。此“神医”话一出,就在网络迅速发酵,随后李跃华承认,自己配制的注射材料,未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经进一步调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李跃华多次出入其居住小区和汉阳爱因思中医专科门诊部所在小区,并随身携带注射材料及注射器,在媒体上大肆宣扬能进行新冠肺炎有效防治。
李跃华行为严重影响疫情防控
这份报告作出初步调查结论称,李跃华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医师执业证书,建议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移送案件线索;其本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行医并进行虚假宣传,严重影响正常医疗服务秩序和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针对李跃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乘车出行,建议转交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审查李跃华持有发明专利的详细情况;李跃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行医,责成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报告》还显示,一并被查的还有一位名叫张胜兵的医生。据网传信息,张胜兵称从1月23号武汉封城的那天开始,其用中药治疗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和类似的病例,累计有2000例左右。
大批非法行医案件立案查处、判刑
1。 2020年02月06日,和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对天津和平华侨医院监督检查发现,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人员殷艳萍在该医院独立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 2020年02月07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津南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联合公安津南分局对津南区葛沽镇慈水园96号楼102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人员刘海龙擅自在该地点开展诊疗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非法行医,存在造成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流行危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移送至公安津南分局刑事立案侦查。
3、 2020年02月06日,滨海新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检查发现,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人员刘炳深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和佳苑2栋1门103室开展诊疗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 2020年02月12日,滨海新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检查发现,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人员王朋洪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和睦园18-1-101开展诊疗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2020年02月12日,滨海新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检查发现,乡村医生张双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和美苑1栋1门202室开展诊疗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拟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 2020年2月6日,有群众举报山东费县某村祝某没有行医资格在家收治发热病人。当地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员在行医地点抓获了祝某,近日,临沂市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疫情非法行医案,法院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祝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山东首例涉疫情非法行医案。
7、2020年2月13日中午,新北区卫生监督所接到春江镇新华村村民举报,称在为该村居家隔离对象陈某祥上门测量体温时,发现一男子驾驶苏DA02**号牌的车辆,上门为陈某祥输液。该男子见到工作人员后,立即逃逸。此人为魏村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排查对象,曾于2013年11月、2014年5月两度因非法行医被新北区卫生监督所处以行政处罚。14日下午,新北区卫生监督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尚在调查中。
对非法行医要“0容忍”
非法行医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危害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各省药监局、市监局对扫黑除恶、打击非法行医、治理卫生健康行业乱象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震慑一方,为全区人民创造一个健康、安全、有序的医疗服务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日前,上海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联合发布《上海市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行医行为。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社会危害性及对非法行医行为罚没款金额来确定,分别对举报人给予5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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