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如何认定?听听专家怎么说……

2018/9/25 9:27:48来源:医师报作者:王冰

案例介绍


周某与骆某因土地排水纠纷打架,周某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7377元。出院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骆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2036.93元。


骆某辩称,根据治疗结果,周某只是腿部软组织挫伤,根本不需要进行脑部CT等检查,也不需要住院治疗。周某属于过度治疗,不同意赔偿。随后,骆某将周某诉讼至法院,要求对其过度治疗进行认定。


案例分析


治疗合理性需把握四大原则


周某最终被诊断为腿部软组织挫伤,则对于脑部的检查是否属于合理范围,相关检查费用是否应当赔偿,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规定: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但是不可否认,在日常医疗过程中医疗费用不合理的现象客观存在。尤其在交通事故、健康权纠纷等人身损害纠纷中,比较容易产生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虽然医疗费不合理现象客观存在,但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仅依据被侵权人治疗结束后确诊的伤情或者检查结果来认定治疗或用药的合理性,还应当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伤情与治疗、用药基本一致原则。根据病历、医嘱、检查化验单以及处方等判断被侵权人的伤情,与损害无关的用药或者治疗措施,或者治疗其他疾病产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二是坚持合理治疗和合理用药原则。医生对被侵权人的医疗行为应当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因医患关系应负有的合理诊疗、注意等义务所施行的治疗。


三是考虑被侵权人的个体差异问题。比如同等损伤情况下,老弱病残的治疗费用应该比其他人略高。但是对于伤情与用药、治疗费用存在较大悬殊,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要求被侵权人提供用药清单等直接证据进行核对。


四是鉴于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者被侵权人的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文证审核。但是对于符合医疗常识、生活常识,基于对自己身体健康关心支出的合理费用,不宜扣除。


案件结果


适当检查费用法院不予扣除


本案中,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周某医疗费是否合理进行审核,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对不合理用药进行认定,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剔除部分费用。虽然骆某对部分检查费用仍然提出异议,但周某在打架时摔倒在地,基于对自己健康的关注,对脑部是否受伤存在的合理担心,其进行适当的检查是必要的,故相应费用法院不予扣除。


律师建议


慎重超范围检查医疗行为合理合法


文中叙述了所谓“过度医疗”的形成原因,其中不乏医师参与其中,或者是参与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纠纷;或者是为了个人私利超范围检查。


为了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坚持检查和治疗的“必要”原则。只要是与诊断和治疗相关并且必要的,开具都是合乎情理的、法律上也予以认同。


一旦被认定为参与其中或者谋取私利,轻则受到警告,重则陷于一起与自己根本没有关系的医疗纠纷中。其中得失不言而喻。


本案的处理结果也认同了必要的检查还是允许的,为了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慎重超范围检查,限制过度医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