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不可取,但是有人却明知故犯,反复非法行医,最终被有关部门处以五万元的行政处罚,真是得不偿失。
据《深圳卫监》2018年9月5日报道 去年7月,光明区卫监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在对长圳社区一居民楼进行可疑点核查时,发现顶楼一男子在徘徊窥望,并作若无其事地下楼。 执法人员立即锁定目标上前盘问,最终该男子承认身份,并乖乖掏出钥匙打开房门。 然而让执法人员震惊的是,屋内一中年女子正在输液。 这名女子说,自己是下午到这来看病的,男子给她输液还没来得及收钱,听到有人来检查,就吩咐她安静地待在屋里,然后锁门后离开了。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屋内藏有好几箱药品器械,男子也承认了自己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 让人意外的是,这名男子竟然是“熟人”,去年3月刚被罚过,时隔不到半年,居然又故伎重演。鉴于该名男子已是故犯,卫监执法人员依法没收了相关药械,并对该男子处以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进行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新修定的《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删除了原第1条第2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属于非法行医行为的规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非法行医的行为就可以不受约束,它主要是指,执业医师未经许可而开办医疗机构的,包括在注册医疗机构外行医的,或者执业医师辞职后、离职后、退休后在任一地方行医的医疗行为。 也就是说,行医主体必须是注册的执业医师,否则,都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 上述男子是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我们暂且不得而知,但从他接二连三被处罚的情况来看,应该是没有取得医师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12日通过)》的有关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第三次),将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非法行医罪。 上述男子非法行医已经超过两次,根据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给其做出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他再不回头,继续在医疗行业玩“做迷藏”的游戏,扰乱医疗市场,危害民众就医安全,那么,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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