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国务院公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方案》明确,首先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暂定为八大类18项,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卫生计生、基本生活救助。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8∶2,第二档为6∶4,第三档为5∶5,第四档为3∶7,第五档为1∶9;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8∶2,第二档为6∶4,第三档为5∶5,第四档为3∶7,第五档为1∶9;对困难群众救助和残疾人服务,主要依据地方财政困难程度、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受灾人员救助,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省份,中央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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