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凌晨2点的时候,急诊科走廊里挤满了人。老张拿着保温瓶从值班室走出来,就看到了一个熟悉的人影,上个月因为腹痛来找他的病人又坐在了角落里。医生,还是老样子啊,上次给你开的药效果很好,这次能不能再开一些?
老张看了30秒的病历之后又摇了摇头说:不行,你要再去做一次检查。病人很惊讶地说:上个月刚做过检查,这次能不能不开药单?并不是我不愿意开药单,而是我真的不敢开药单。
一、从求好药到求敢开,这条鸿沟是怎么出现的
十多年前,病人来到医院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医生给我开一些好的药物吧。意思是说,价格昂贵、进口药品、疗效迅速。而现在呢?病人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医生,你能给我开这种药吗?罚款两百元虽然不多,但是侮辱性极强,相当于一顿火锅的钱。
去年冬天的时候,我们科室的小李医生因为给一位老病人续开了一种降压药而被患者的家属投诉到了12345——原因是说没有让病人再做一次测血压的操作就开了药,不负责。卫生部门收到投诉之后直接给医院发了一份整改通知书,医院又马上对小李进行了100元的罚款。
小李当时对我说:我是按照常规的方式进行治疗的,这位病人每个月都会来取药,血压也一直保持得很好。但是有了投诉之后,我就成了不负责任的医生。这就是现状:你所做出的专业判断,在12345投诉考核的压力之下,没有任何意义。
那么医生为什么会变得越来越小心呢?并不是因为医生们的胆量变小了,而是因为医疗环境发生了改变。
2006年发生的一个案例给很多医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个病人因为腹痛来到医院看病,医生给他开了止痛药并让他回家观察,但是病人回到家之后病情越来越严重,最后转院治疗才确诊为肠梗阻,并且被评定为八级伤残。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医院要承担70%的责任,原因是医生没有仔细检查病因就开了药。
从此之后,先看病再开药就成为了很多医生的习惯。并不是因为这个习惯合理,而是为了避免自己的麻烦。
第二条药品管理全过程可追溯,听上去很美好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保证药品来源可以追溯、流向可以查询。该条款的目的很好,即防止假药、劣药进入医疗体系中来,保护患者的用药安全。
但是这套全流程可追溯系统只对医院内的药品有效,对于患者自己在外购买的药品,医院既无法监管也无法监管。
最近有一位病人在网上看到了一个地方百姓呼声专栏上的一封投诉信的内容大致是这样的:病人因为某种药物在医院买不到,就去药店买了回来之后又要求医生给他打针。医生拒绝了之后,病人就把医院的服务态度不好、不为病人着想的事情报告给了卫生部门。
卫健委答复称:医疗机构不能用不是自己医院购买的药品。这样的答复让很多患者感到失望。
其实医院并不是不想要帮助你,而是真的没有办法帮助你。买来的药出现问题的话,医院要负全责,根据《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在使用了存在缺陷的药品的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医生才会拒绝你,不是因为不愿意帮助你,而是真的没有办法帮助你。
三、免责协议能解决问题吗?
有的病人说:那我就签一份免责协议吧?理想很丰满,但是现实很骨感。
按照《民法典》规定,即使患者签署了免责协议,医院也不能因此免除责任。法律上规定,医院只有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免责,但是使用了非本院采购的药品就有可能被认定有过错。
而且很多免责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都不予采信。
2018年,在某地有一位病人由于医院没有该种特效药,于是病人在网上购得此药并要求医生使用,同时签署了免责协议。后来病人服用该药之后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最后病人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判定:免责协议无效,医院需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负有保证药品使用的安全性,而该责任不能由免责协议来转移给病人,因此免责协议往往没有效力。
四、敢开药所付出的代价就是自己一生的职业生涯
其实我见过很多因为敢开药而受罚的医生。
一位病情严重的病人,外科主任根据自己的经验开出了止血药,并没有进行完整的检查就给病人用药了。病人最后转危为安了,但是病人家属却在事后向医院投诉说主任的操作不规范,为了避免矛盾扩大,医院对这位主任进行了警告处分,并且扣除了他一半的年终奖金。
主任告诉我:我当了二十年医生,凭经验判断没有问题,但是现在的这种情况下,经验已经不重要了,只有流程才重要。这就是现实:你的专业知识、你的工作经验、你的责任感,在满足病人需求这一项考核指标面前都是无用的。
后来很多医生学会了采取防御性的医疗服务方式,即不做错事,只不做好事。不开药方、不做检查、把责任推给上级。病人认为医生越来越冷淡,医生则认为病人越来越难以对付。
但是问题的症结,并不是医生或者病人本身,而是这套把所有的风险都推给医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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