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法制与新闻》发布了一篇“套取医保资金的基层医院院长”的文章。

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稍岗镇卫生院院长张某领,安排单位人员为100余名残障儿童办理虚假住院1000余次,套取医保资金230余万元,个人还贪污残障儿童加课费、村医购药款等共计55.06万元。7月7日,张某领因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院长会计双双落马
2024年11月11日,虞城县稍岗镇卫生院院长张某领因涉嫌贪污犯罪,稍岗镇卫生院院委会成员、会计李某林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二人分别被虞城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张某领,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于虞城县郑集乡,专科文化;李某林,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于虞城县稍岗镇,中专文化。
稍岗镇,位于虞城县城东10公里处,地处河南、山东、安徽三省交界地带,是虞城县第一大镇。稍岗镇卫生院建立于1978年,该院曾获评2022年商丘市老年友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设有特殊儿童康复训练厅、作业疗法室等,针对0至6岁脑瘫、孤独症等特殊儿童进行康复治疗。
张某领滥用职权、贪污犯罪事实,发生在他担任稍岗镇卫生院院长期间。
2025年1月21日、1月23日,张某领因涉嫌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李某林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二人分别被虞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5年3月12日,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领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告人李某林犯挪用公款罪,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5年4月,虞城县纪委监委通报称:2022年12月,李某林在操办其母亲丧事期间,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5400元。李某林还存在其他严重违法问题。
套取医保资金230余万元
稍岗镇卫生院作为基层医疗单位,长期面临医疗设备落后、人员薪酬保障不足等运营困难。张某领没有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入手增加单位效益,而是在残障儿童身上打起了“歪主意”。
2018年9月至2024年4月,张某领利用国家对残障儿童医治政策,滥用职权,安排工作人员先后为100余名残障儿童办理虚假住院1000余次,伪造医学证明、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套取医保资金230余万元。其套取的医保资金,主要用于维持卫生院基本运转、保障基础医疗服务供给等方面。
此外,2019年10月至2024年9月,张某领安排马某甲将残障儿童加课费用共计2.97万多元交给自己非法占有。2024年9月底,马某甲辞职后,张某领又安排张丁将残障儿童加课费用1600元交由自己非法占有。
2018年12月至2022年3月,张某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会计李某林用单位公款为村医购药结算,并让卫生院药房负责人葛某将村医购药款交给其本人非法占有。经查,张某领用上述手段共侵占村医购药款40.07万元。
2019年8月至2023年12月,张某领在向刘某甲经营的公司购买宣传材料、印制品、彩页、宣传条幅等商品过程中,采取多开发票的方式非法占有公款,安排卫生院会计李某林用单位公户结算,并报销入账。刘某甲收到货款后,将多开的发票金额以现金方式交给张某领共计5.15万元;2021年9月至2023年7月,张某领如法炮制,在向他人经营的公司购买医疗用品过程中,将多开发票的金额2.4万元据为己有。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张某领故技重施,在向张丙经营的公司购买医疗用品过程中,非法占有公款4.3万元。
张某领共计贪污公款55.06万元,被其用于个人日常支出。案发后,他将贪污款项退缴至虞城县监察委员会。
2019年4月至2023年7月,李某林利用担任虞城县稍岗镇卫生院会计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取现后存入个人账户。2019年4月至2023年7月,李某林通过微信绑定银行卡或者微信零钱多次将卫生院的公款转借给他人使用共计40.6万元;2020年4月至2024年9月,李某林通过同样方式多次将公款转借给李某丙使用共计16.7万元。案发时,两笔借款已被使用方归还。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检方指控:被告人张某领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违规套取医保资金230余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虚报等手段贪污公款55.06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57.3万元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性活动,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领、李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在法庭上,被告人张某领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某领所在的稍岗镇卫生院作为基层医疗单位,长期运营困难,在此背景下,其套取医保资金的初衷主要是维持卫生院基本运转、保障基础医疗服务供给,并非出于侵吞国有资产或恶意损害国家利益的主观故意,与以谋取个人私利为目的的滥用职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明显较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主动退缴全部贪污款项,更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身患多种严重疾病。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林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挪用的公款已归还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经社区调查评估,李某林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二辩护人部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2025年7月7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领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某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一审宣判后,张某领、李某林没有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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