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疫情整体仍然呈现局部高度聚集、全国多点散发的态势。
医疗机构是疫情监测的“哨点”单位,先后有多批医疗机构因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被通报,根据情节分别被作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证的处理。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辽宁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总结了医疗机构疫情防控11准11不准,供大家学习参考。
医疗机构疫情防控
“11准”
1.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储备,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设置应急处置区域,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2.动态关注疫情变化,及时公示阳性感染者所在地区。
3.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符合条件的应接种加强剂次。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登记,如出现可疑症状应及时就医。
4.完善网络挂号、就诊预约功能,并积极推广。合理控制一定时段内患者数量,防止人员聚集。公共区域应设置“1米线”,提醒患者保持安全距离。
5.规范设立预检、分诊点,做好预检、分诊,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风险排查表”开展患者风险排查。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
6.进入医疗机构内的所有人员要正确佩戴口罩。每个入口有专人进行扫码、测温、登记,并做好分类处置。无智能手机或健康码的患者及家属要登记身份信息和14天内主要行程。
7.加强通风换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如使用集中空调,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卫生规范》(WS 696—2020)运行。保持病房(区)通风良好,空气流向由清洁区流向污染区。
8.加强院内感染防控,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分区管理要求,及时排查风险并采取处置措施,严格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工作流程,强化防控措施。医务人员严格按照相关防护等级规定做好防护。
9.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垃圾及时清运,加强物体表面及地面的清洁消毒。
10.做好公用设备设施(电梯、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候诊室、大厅)和高频接触表面(门把手、就诊台等)的清洁消毒。加强对重点部门(发热门诊、急诊、隔离病房等)环境的清洁消毒。
11.公共卫生间配备洗手液和流动水洗手设施,宜在公共区域配备手消。
“11不准”
1.动态关注疫情变化和及时公示阳性感染者所在地区这根弦不能松。
2.预检分诊和风险排查不能松。
3.通风换气制度和措施不能松。
4.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高频接触物表清洁消毒制度和措施不能松。
5.院感防控和个人防护不能松。
6.医疗废物的管理不能松。
7.不得随意接诊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须做好分类处置。
8.扫码测温登记制度不能松,并做好分类管理。
9.工作人员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不宜上岗。
10.工作人员按照新冠疫苗应接尽接,未完成全程接种者不宜上岗。
11.患者应全程正确佩戴口罩,不得随意摘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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