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院长违规接诊发热病人,被立案侦查、起诉!

2022/1/13 14:11:25来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平台

周口一医院副院长被立案


1月11日,河南公安官方微信号“平安中原”通报了一批违反疫情防控的典型案例,其中周口市扶沟县某医院副院长郭某因违规接诊发热病人被立案侦查,并已于1月5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据介绍,2021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期间,郭某东知方某仙系发热病人,仍对其实施诊疗,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违反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接诊发热病人后,应闭环转诊至设置有发热门诊的定点机构进行治疗的疫情防控规定。


11月10日,扶沟县公安局根据刑法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郭某予以立案侦查,不到两个月,后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违规接诊发热病人,多地医生被处罚!


实际上,在疫情不断散发的当下,因违反防疫规定,不少地方曾发生过擅自接诊发热患者而被立案。


2021年5月,安徽六安市一名医生、一私人诊所从业者就因擅自接诊发热病人,延误新冠肺炎患者确诊,造成六安市疫情爆发,被判刑一年三个月。


据悉,六安市裕安区世立医院医生周某某、执业医师欧某某先后违规接诊同一发热病人张某某,而张某某为六安市5月疫情爆发的首例确诊病例,由于两人的擅自收治,造成六安这一轮新冠肺炎疫情10万多人涉疫,集中隔离近4000人。


最终,两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年8月6日,当地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件,两人当庭认罪,择期宣判。10月26日,据六安市卫健委官微披露,两人被判刑一年半,为自身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


类似地,同样是在安徽六安,2020年六安也曾有过一名村医吴某某违规接诊并瞒报发热病人,2名病人和该医生妻子先后被确诊事件。事后,吴某某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浙江杭州萧山区也曾发生诊所医生阮某某因违规接诊多达16名带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患者也被立案调查。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当下,尽管国家、地方不止一次地强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擅自接诊发热病人,但是仍不断有人触碰“红线”,除了被判刑的外,还有不少医生因此被吊销医师执业证。


2020年2月16日,湖北阳新县卫健局通报了两起因防疫不力而被吊销医师执业证,其中,某诊所经营者张某群,在明知疫情期间不准收治发热病人的情况下仍然接诊发热患者,且没有作门诊日志登记、开具处方笺及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被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及其经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类似的事情还发生在江西。据江西省卫健委官网3月份发布的通告,新干县某村卫生室因在疫情期间违规接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造成疫情扩散,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村医被吊销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明白纸




















为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运行,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了解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编制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白纸。


 一、存在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2、新冠肺炎病毒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或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疫情重点地区来(返)丹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隔离观察等措施,造成该传染病传播的。


3、采取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抗拒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防控检查、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工作的。


4、不听劝阻或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


5、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公众场合散布的,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参与散布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6、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造成严重不良舆论的。


7、企业、公共场所、物业等单位及个人,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拒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工作,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


8、违反国家规定,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9、以研制、生产、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行为恶劣或数额较大的。


10、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疫情防护物资(含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


11、非法捕杀、买卖、运输、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1、利用网站、论坛、QQ、微信、网络通讯群组、社交媒体等发布、传播不实疫情,夸大因病、致死人数或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其他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尚不构成犯罪的。


2、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站点区域,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然谎称自己或他人有发热、咳嗽、气促等突发传染病患病症状,导致公共秩序混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违反治安管理的。


4、公然恐吓、侮辱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


5、带头抗拒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通知通告要求的。


6、妨碍卫生健康、疾控机构、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措施、封存、销毁、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或者隔离对象拒不接受隔离的。


7、拒不接受执勤民警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检查站点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检查的。


8、不听劝阻,强行冲闯公安机关为处置新冠肺炎疫情而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9、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


10、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与病人、重点地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真实情况,逃避疫情防控措施的。


1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各类“日租房”、“小旅店”的。


三、对存在下列行为的卫生健康部门和人员,将根据不同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1、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或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仍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医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机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相关卫生行政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