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医师资格证开设诊所出事故,谁担责?

2020/5/19 16:43:39来源:红杏e生作者:刘露

根据法律规定,医师行医必须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两者均是执医的必要条件,想要合法行医,缺一不可。

 

其中,《医师资格证》,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发放的,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红色封面的证书)。

 

要知道,考取一个执业医师资格证不容易,要花费不少的精力。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含金量高,也是判定医师是否具有从医资质的最重要标准,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所谓“医师”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证书》就是由当地卫生局颁发的,表示允许在某个医疗机构行医,并规定了行医范围,这是一个行政方面的认可。如果在执业过程中犯了什么问题,可以吊销执业证。如果换了医疗机构行医,必须重新换执业证。我国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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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当中,经常见证件挂靠这种现象,也就是把自己的资格证给别人用。不管是出于好心帮忙还是牟取利益,医疗行业中执业医师资格证外借的现象也不少。当然,依照法律规定,这是不允许的。
 
把执业医师资格证借给别人用,其实是很容易引发问题的。这样的案例并不在少数。最常见的一个问题是,执业医师资格证挂靠后,结果发生了医疗纠纷/事故,那这个责任谁来担?
 
近日,就有一个类似这样的案例被法院判决。

借用他人医师资格证开设诊所出事故,谁担责?


诊所情况:

云和某诊所,登记经营者为潘某某,但潘某某仅收取挂靠费,诊所日常所有接诊等经营活动均由张某做主处理,但张某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更不能开具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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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18年2月19日下午,蓝某因喉咙痛痒前往云和某诊所治疗,由张某(系执业中药师)接诊。诊断:扁桃体发炎,治疗:开“阿莫西林胶囊”“清热散结片”“金莲花胶囊”三种药品,口服。蓝某口服约二小时后,逐渐出现身感不适、呼吸困难,于当晚前往县医院就诊。后因病情严重转入丽水市人民医院治疗。2018年3月12日蓝某经治疗无效死亡。在蓝某治疗过程中,云和某诊所先后向其支付了医疗费30000元。


2018年11月8日,蓝某的近亲属黄某等3人,以云和某诊所、潘某某、张某为被告向云和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1371619.29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张某作为被告云和某诊所的工作人员,其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情况下,从事被告云和某诊所的接诊等执业活动并为患者蓝某开具处方药,应认定属无证行医。


被告云和某诊所作为医疗机构,依法应当对受害人蓝某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作为被告云和某诊所的实际经营者,依法应与被告云和某诊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潘某某是否应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被告潘某某系被告云和某诊所的登记经营者,应以云和某诊所作为本案被告,原告主张将云和某诊所与潘某某同时列为被告并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


参照案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酌定由被告云和某诊所、张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判决被告云和某诊所、张某共同赔偿原告黄某等3人物质性损失人民币2597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原告黄某等3人该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情况基本就是这个样子,那么回到“借用他人医师资格证开设诊所出事故,谁担责?”这个问题本身,作为只提供医师资格证挂证的潘某某,他承担了责任吗?依据法律审理结果,虽然潘某某个体虽然没有成为直接的被告,但他作为诊所的登记经营者,以诊所为被告,法律层面严格来说诊所要担的责任需由他来担。在这个案例里,是“个体”和“诊所”重合了,就以“个体”未被列为被告。就此假设下,如果潘某某不是诊所登记的经营者,那他就将以“个体”成为“被告”。

提醒:挂证挣一笔额外收入,不少行医人都有过这种想法。但借证给别人开诊所,出了事是双方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没有医师资格证书的就无法申请注册进行医疗活动,对方之所以开出条件,目的很显然就是借用医师资格证书。但是我国之所以要采用资格证书制度,除了保障医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还在于保障人民健康,规范医疗队伍的建设。如果对方用你的资格证书注册后,你又没有亲自进行医疗执业活动的,而对方行医实际上是一种非法行医行为,而你也应当承担责任。

还有些医生因好心帮朋友的忙,把证借给朋友,结果一个“借证”试出了真假朋友。

好心“借证”帮忙,最后反被朋友坑


安徽张某以前是名妇产科医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后就在镇中心卫生院工作,之后因为个人原因没再继续工作,但人事关系仍在原单位。
 
后来她的朋友夏某称要开诊所想借用她的医师证,张某觉得夏某信得过就借出了自己的执业医师证。然而,等到她想重新拿回证书时,夏某却一拖再拖,虽然最后证书物归原主了,但因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网上电子化注册管理的问题,遭遇网上账号密码忘记、最初挂证经办人找不到等困难,这导致张某自己想重新执业要办理执业变更手续时处处受阻。
 

提醒:去年国家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违规行为。医疗行业从业者应该慎行,不要踩这条医疗红线。有些忙,真的不能帮。


另外这种情况,也需要大家注意。

 


医师资格证被盗用,要小心

 

四川凉山一位医生已退休在家,突然有一天却有一群人找上门来说该医生是一诊所的法定代表人,有一患者在该诊所就医发生了医疗事故,这群人是该患者的家属,现在找上门是要该医生支付赔偿。该医生觉得不可能,自己医师资格证早注销了,也从未到过该诊所所在地,怎么可能会莫名其妙有了家诊所。后去调查发现,该诊所注册于2012年,而老医生的资格证早已在2009年注销,故该诊所的办理应为非法的,其个人信息等很可能是被盗用。


两方争执不下,后到当地县卫生局查明发现,该诊所办理过程确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卫生局当时也出具了相关证明说明的法人代表身份不成立。本来事情到此应该与老医生再无关系,但由于诊所负责人跑了,县卫生局推卸责任,导致患者家属仍然不服,反复到老医生家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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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该医生是如何“被成为”一家连自家都不知道的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呢?根据该医生的一封举报信可看出,主要还是因为资格证被盗用流出。如果不是因为这起医疗事故被人找上门,可能还会被一直蒙在鼓里。


提醒:自己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一定要妥善保管好,相关信息不要轻易透露,如果是需要注销或者用于其他用途,最好是由本人去。假借他人之手,有时候防不胜防的就是“有心之人”。